欠債80萬卻將房產(chǎn)贈與女兒 法院判決撤銷贈與
發(fā)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開宏律師
羽絨廠多次向周某催討貨款,周某均表示無力償還,羽絨廠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認為周某無償將房產(chǎn)贈與女兒導致無力償債,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結欠羽絨廠80萬元貨款的事實在周某與其女兒小周簽訂贈與合同時已經(jīng)發(fā)生,周某欠羽絨廠貨款80萬元的事實有周某出具的欠條予以確認,且至今周某未能清償上述債務。周某在明知自己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仍以無償方式將房屋贈與女兒小周,小周接受贈與財產(chǎn)并過戶。該贈與行為性質(zhì)應屬于無償轉讓財產(chǎn)性質(zhì),明顯損害了羽絨廠的債權利益,且周某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其他資產(chǎn)足以清償結欠羽絨廠的債務。羽絨廠請求撤銷周某于2015年6月將房產(chǎn)贈與女兒的行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轉讓行為自始無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判決撤銷周某于2015年6月將房產(chǎn)贈與女兒的行為。
法官說法: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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