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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核轉工作若干規(guī)定

狀態(tài):失效 發(fā)布日期:1985-12-20 生效日期: 1986-03-01
發(fā)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fā)布文號: [1985]工商262號

自治區(qū)、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執(zhí)行《商標法》,加強商標管理,健全商標核轉制度,我局制訂了《商標核轉工作若干規(guī)定》,現(xiàn)發(fā)給你們,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業(yè)者申請辦理商標注冊、變更、轉讓、注銷、補證、續(xù)展等事項,實行二級核轉制度,即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書件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書件向商標局核轉。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計劃單列城市和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申請書件,并向商標局核轉。
  商標局發(fā)放的《商標注冊證》,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fā)。商標規(guī)費由商標局與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結算。


    第二條    申請人所在地省(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申請書件認真審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請書件和填寫項目不齊備,或者字跡不清晰、文字不規(guī)范的;
  (2)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文字不準確的;
  (3)商標圖樣不符合規(guī)格或數(shù)量規(guī)定的;
  (4)在一份申請中填寫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的;
  (5)在一份申請中交送兩種或兩種以上商標圖樣的;
  (6)申請注冊的商標指定顏色的,不交送黑白墨稿或者著色商標圖樣與黑白墨稿不一致的;
  (7)填報的商品名稱不準確的;
  (8)在一份申請書中填報兩類或兩類以上商品的;
  (9)填報的商品類別明顯失準或對某些一時難以確定類別的商品不附加說明的;
  (10)申請人名義與申請書件上的章戳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核定的名稱不一致的;
  (11)填報的《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與《營業(yè)執(zhí)照》不一致的;
  (12)申請人地址或者企業(yè)經濟性質填報不清楚的;
  (13)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轉讓、注銷、續(xù)展不繳回《商標注冊證》的;
  (14)使用已經商標局駁回并注明駁回字樣的申請書件的;
  (15)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不交送有關證明的;
  (16)申請補證不注明原因的;
  (17)申請注冊藥品商標不交送省級衛(wèi)生廳(局)發(fā)給的《藥品生產企業(yè)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的;
  (18)申請注冊卷煙、雪茄煙商標不交送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卷煙、雪茄煙證明文件的;
  (19)申請注冊的商標明顯違反《商標法》第 條第(1)、(2)、(3)、(4)款規(guī)定的;
  (20)不繳納規(guī)定費用的。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三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核轉要求的申請書件,應當簽署意見、注明核轉日期、加蓋核轉印章、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直接收費的并加蓋收費專用章,在五日內向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


    第四條    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來的申請書件,除應按第二條規(guī)定認真審核外,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應當查詢在本省(市)范圍內,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已經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


    第五條    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來的不符合核轉要求的申請書件,應當附箋說明情況,在七日內退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退回的申請書件后,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核轉要求的申請書件,應當簽署意見、注明核轉日期、加蓋核轉印章、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費的加蓋收費專用章,并填寫審查卡片、審定回執(zhí)和核轉清單,在七日內向商標局核轉。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還應當同時將申請書件的副本和核轉清單送交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七條    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所轄地區(qū)商標注冊、變更、轉讓、注銷、補證、續(xù)展等事項的核轉情況,應當每季度匯總一次,并在下季度的前十五日內報告商標局。


    第八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局發(fā)放的《商標注冊證》和商標發(fā)證清單,應當逐一點驗,妥善保管清單,并在十日內將《商標注冊證》轉發(fā)給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有差錯或遺誤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十五日內退回商標局。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商標注冊證》后,應當在七日內將《商標注冊證》轉發(fā)給商標注冊人。


    第九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所轄地區(qū)在核轉中收取的商標規(guī)費,應當每季度結算一次,按商標局開列的商標發(fā)證清單計算,將規(guī)費的百分之七十匯給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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