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危某系福建省光澤縣第一中學學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親在為危某交繳注冊學費的同時,交付了從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38元。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后,即出具了一張“保險收費憑據(jù)”,同時發(fā)給《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一份。
2003年8月28日,危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一農(nóng)用車發(fā)生碰撞重傷,經(jīng)搶救治療,花去費醫(yī)療費30萬余元。危某父親根據(jù)《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中說明的“每個學生一年只要交納38元的保險費,每年可得到6.6萬元保險保障”的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6.6萬元賠款。而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理由是危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根據(jù)光澤第一中學參保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條款第四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危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6萬元。
[分歧]
對該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向危某承擔6.6萬元的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yīng)承擔6.6萬元的賠償責任,理由是,保險公司收取了38元的保險費,并出具了收費憑據(jù),同時發(fā)給《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給危某父親,信中說明“每個學生一年只要交納38元(幼兒園兒童年繳48元)的保險費,則每年可得到6.6萬元保險保障、本保險所負各項給付保險金責任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故“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雙方依法成立的合同。而“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中作了6點告知,這6點除外責任中并沒有“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的免責內(nèi)容。而保險公司與學校簽訂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并未經(jīng)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的認可,更未經(jīng)合同的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具備合同的形式要件,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且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投保人應(yīng)是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學校。所以保險公司應(yīng)向危某承擔6.6萬元的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不應(yīng)當承擔6.6萬元的賠償責任。理由是,光澤第一中學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合同,應(yīng)按該保險合同條款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有向投保人光澤第一中學明確說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光澤第一中學也聲明對保險條款的各項規(guī)定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而該合同中注明了學生平安保險條款,其中第四條(除外責任)的第五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危某作為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致殘符合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而“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只是宣傳用品,不具有保險合同的效力,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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