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從嚴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的通知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頒布時間】1995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發(fā)〔1993〕58號《關于頒發(fā)重新修訂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發(fā)后,有的省市未按該通知附件中第14條關于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的資產評估機構與我國境內評估機構,共同設立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需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批準的規(guī)定辦理,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為了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發(fā)〔1993〕58號文下發(fā)后,各地凡未報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而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限在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一個月內吊銷其資產評估資格,該機構其后的評估結果一律不具法律效力,不予以確認。各地于10月底前將處理結果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地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吊銷其未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而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的,以及未將處理結果報告國資局的,國資局將于今年11月向全國通報,并同時吊銷該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和其中中方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
二、各地對于國資辦發(fā)〔1993〕58號文下發(fā)之前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要進行總結,連同當初批準文件、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章程、經注冊會計師簽證的1994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等復印件一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其中,凡授予臨時資格的,未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不得轉為正式資格。
三、今后舉辦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機構的,必須報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審批核準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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