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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離婚問題的批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9-02 16: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離婚問題的批復

  198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4月18日〔80〕粵法民字第49號請示收悉。對于居住在國內(nèi)的我國公民,提出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離婚的案件,這類問題較復雜,人民法院受理后,應慎重對待。首先要做說服工作,勸原告不要輕率地要求離婚,經(jīng)說服無效,堅決要求離婚的,應通知他設法與被告聯(lián)系,征求意見,如被告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即可準予離婚。如被告不同意離婚,則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處理。經(jīng)聯(lián)系無訊息時,人民法院應以公告方式通知被告,限期六個月應訴。逾期不應訴,即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雙方連續(xù)兩年以上無聯(lián)系者,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結婚。對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給予六十日的上訴期為宜。

  為了更好地處理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與當?shù)赝馐虏块T,僑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聯(lián)系,征求他們的意見;必要時,應報告當?shù)攸h委,請求指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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