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的對應與分離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10 13:34
民事起訴權是指當自然人、法人之間或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發(fā)生爭執(zhí)或出現(xiàn)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的權利。民事起訴權的義務主體是法院,當公民行使民事起訴權,依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訴義務。正是這個意義上講,民事起訴權是司法救濟請求權,屬于公法(憲法)上的權利。
在當代法治社會禁止私力救濟的情勢下,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訴權得不到保障,就無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和保障。因此,民事起訴權是最基本的程序權,這一權利不僅需要在憲法上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法定化,更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將這一基本程序權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界定清楚,以使當事人起訴時有所遵循,同時,更主要的是防止受案法官或法院的恣意。
在本文中,我們先介紹一個有關民事起訴權被隨意剝奪的案例,然后,再探討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之間的關系。
(一)起訴三年,四次駁回,鄭傳本律師告狀無門。
《中國律師》雜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份報道,披露了一件案例,上海著名律師鄭傳本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狀告上海兩家媒體和一名檢察官,從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的三年時間,鄭律師分別向上海的三家法院(基層、中級、高級)起訴或上訴,其民事起訴均遭到駁回,導致告狀無門。
該案的大致案情是:
1996年,鄭傳本律師和另外三位律師,接受一起轟動上海的“兩梅”兇殺案被告家屬委托,為兩名被告進行一審辯護,費用為每位律師1萬元。除外所的律師外,鄭傳本和另兩位本所律師的費用均交給了年里,并開了發(fā)票。
在中國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里,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和辯方證人具有很大的人身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自己淪為被告。為此,鄭傳本又與被告家屬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內容為:“鑒于鄭傳本律師對‘兩梅’案的全面責任及風險,以及還可能殃及辯方證人的風險等因素,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方向乙方補付人民幣5萬元,作為對鄭傳本律師的勞務和人身風險金,如辯護無明顯成果,此款如數(shù)退還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幣5萬元作為對辯方證人可能發(fā)生人身安全的風險補償,若發(fā)生此類不測事件,此5萬元等結案后如數(shù)返還給甲方。”從這份協(xié)議上看,鄭律師的代理具有明顯的風險代理特征。
為了周全起見,鄭律師寫了一份《為提請立即制止王慶芳等人對辯方證人橫加恫嚇,并對辯護人構成事實威脅的報告》,以書面的形式上報給了市檢察一分院,并抄報給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師協(xié)會、高級法院、檢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體。盡管此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辯、觀點對立,但“兩梅”仍一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一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一審結束后,鄭律師退還了委托人5萬元的律師勞務風險費,另外5萬元,委托人從中付給鄭傳本和另一代理律師2萬元二審代理費,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師事務所內為申訴之用。在兩審當中,鄭律師和他的同事歷時22個月,花費了大量的精力調查取證、出庭辯論,共收費13萬,實際收費2萬元,鄭律師本人真正得到的個人報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
然而,1997年10月,上?!肚嗄陥蟆愤B續(xù)在顯著位置發(fā)表“兩兄弟殺人事發(fā)搬請大律師。鄭傳本16萬出庭”為標題的文章,文中說“16萬元打一場刑事官司,這或許可稱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全國記錄。”又說,“由于沒能直接采訪凌愛玉(鄭傳本律師的委托人),記者不能確切知道她支付前后16萬律師費的來源,但據(jù)公訴人說,凌愛玉很多次苦嘆過,家里早已負債累累,不知將來怎么還債。”
《錢江晚報》則刊登標題為“鄭傳本高價出庭的‘兩梅’殺人案承辦員王慶芳檢察官細說內幕”的文章。文中說“花大錢請名律師并不能買回無罪,至少已被終審裁定的梅吉祥、梅吉揚兄弟(鄭傳本為之辯護的‘兩梅’)證明了這一點。”又說,“在本報關于鄭傳本等律師收受16萬元律師費用的報道發(fā)表后,‘兩梅’”殺人案的承辦員、市檢察一分院起訴處的王慶芳檢察官又向記者透露了案件審理期間的一些情況。據(jù)王慶芳介紹,‘兩梅’在公安預審階段一直承認殺人,并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到檢察院接手此案時,他們也一致承認聯(lián)手對顧敏黎行兇。可是當案件提起公訴、律師介入后,兩人立即翻供了,起訴書送達時均沒有表示異議的‘兩梅’突然矢口否認殺人。王慶芳說:‘起初我們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2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增加大量細致的工作。后來聽被告人和家屬說起律師費的事情,我們才再不奇怪了。’“”如今案件總算審結,王慶芳想起開庭期間公訴人與律師之間關于‘利令智昏’的對話更覺意味深長。她說‘也許辛普森靠數(shù)千萬美元請名律師就能夠判無罪,但這不代表梅氏兄弟花上16萬元的天價就同樣可以獲無罪,法律只尊重事實。’“轟動上海的殺人案由承辦檢察官細說內幕,立即引起媒體紛紛轉載,直到1999年,這些消息還在流傳。
在當代法治社會禁止私力救濟的情勢下,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訴權得不到保障,就無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和保障。因此,民事起訴權是最基本的程序權,這一權利不僅需要在憲法上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法定化,更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將這一基本程序權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界定清楚,以使當事人起訴時有所遵循,同時,更主要的是防止受案法官或法院的恣意。
在本文中,我們先介紹一個有關民事起訴權被隨意剝奪的案例,然后,再探討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之間的關系。
(一)起訴三年,四次駁回,鄭傳本律師告狀無門。
《中國律師》雜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份報道,披露了一件案例,上海著名律師鄭傳本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狀告上海兩家媒體和一名檢察官,從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的三年時間,鄭律師分別向上海的三家法院(基層、中級、高級)起訴或上訴,其民事起訴均遭到駁回,導致告狀無門。
該案的大致案情是:
1996年,鄭傳本律師和另外三位律師,接受一起轟動上海的“兩梅”兇殺案被告家屬委托,為兩名被告進行一審辯護,費用為每位律師1萬元。除外所的律師外,鄭傳本和另兩位本所律師的費用均交給了年里,并開了發(fā)票。
在中國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里,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和辯方證人具有很大的人身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自己淪為被告。為此,鄭傳本又與被告家屬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內容為:“鑒于鄭傳本律師對‘兩梅’案的全面責任及風險,以及還可能殃及辯方證人的風險等因素,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方向乙方補付人民幣5萬元,作為對鄭傳本律師的勞務和人身風險金,如辯護無明顯成果,此款如數(shù)退還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幣5萬元作為對辯方證人可能發(fā)生人身安全的風險補償,若發(fā)生此類不測事件,此5萬元等結案后如數(shù)返還給甲方。”從這份協(xié)議上看,鄭律師的代理具有明顯的風險代理特征。
為了周全起見,鄭律師寫了一份《為提請立即制止王慶芳等人對辯方證人橫加恫嚇,并對辯護人構成事實威脅的報告》,以書面的形式上報給了市檢察一分院,并抄報給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師協(xié)會、高級法院、檢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體。盡管此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辯、觀點對立,但“兩梅”仍一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一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一審結束后,鄭律師退還了委托人5萬元的律師勞務風險費,另外5萬元,委托人從中付給鄭傳本和另一代理律師2萬元二審代理費,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師事務所內為申訴之用。在兩審當中,鄭律師和他的同事歷時22個月,花費了大量的精力調查取證、出庭辯論,共收費13萬,實際收費2萬元,鄭律師本人真正得到的個人報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
然而,1997年10月,上?!肚嗄陥蟆愤B續(xù)在顯著位置發(fā)表“兩兄弟殺人事發(fā)搬請大律師。鄭傳本16萬出庭”為標題的文章,文中說“16萬元打一場刑事官司,這或許可稱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全國記錄。”又說,“由于沒能直接采訪凌愛玉(鄭傳本律師的委托人),記者不能確切知道她支付前后16萬律師費的來源,但據(jù)公訴人說,凌愛玉很多次苦嘆過,家里早已負債累累,不知將來怎么還債。”
《錢江晚報》則刊登標題為“鄭傳本高價出庭的‘兩梅’殺人案承辦員王慶芳檢察官細說內幕”的文章。文中說“花大錢請名律師并不能買回無罪,至少已被終審裁定的梅吉祥、梅吉揚兄弟(鄭傳本為之辯護的‘兩梅’)證明了這一點。”又說,“在本報關于鄭傳本等律師收受16萬元律師費用的報道發(fā)表后,‘兩梅’”殺人案的承辦員、市檢察一分院起訴處的王慶芳檢察官又向記者透露了案件審理期間的一些情況。據(jù)王慶芳介紹,‘兩梅’在公安預審階段一直承認殺人,并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到檢察院接手此案時,他們也一致承認聯(lián)手對顧敏黎行兇。可是當案件提起公訴、律師介入后,兩人立即翻供了,起訴書送達時均沒有表示異議的‘兩梅’突然矢口否認殺人。王慶芳說:‘起初我們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2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增加大量細致的工作。后來聽被告人和家屬說起律師費的事情,我們才再不奇怪了。’“”如今案件總算審結,王慶芳想起開庭期間公訴人與律師之間關于‘利令智昏’的對話更覺意味深長。她說‘也許辛普森靠數(shù)千萬美元請名律師就能夠判無罪,但這不代表梅氏兄弟花上16萬元的天價就同樣可以獲無罪,法律只尊重事實。’“轟動上海的殺人案由承辦檢察官細說內幕,立即引起媒體紛紛轉載,直到1999年,這些消息還在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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