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辦法》涉嫌違反《物權法》——從物權法定原則說起
作者:陳召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明確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中國《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八種物權,即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等單行法律規(guī)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用益物權。除法律規(guī)定的物權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創(chuàng)設其他任何物權。
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對外發(fā)布了《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且不論國土資源部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出臺《土地登記辦法》是否符合《物權法》第10條、第246條的規(guī)定,對不動產統一登記事項是否享有立法權限,單從《土地登記辦法》的內容來看,《土地登記辦法》關于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突破了《物權法》的規(guī)定,嚴重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
一、置“土地承包經營權”于不顧,自行創(chuàng)設“農用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十一章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專章規(guī)定,其中第125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明確的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從《物權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可知,這里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也包括“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個十分寬泛的概念,不僅指在集體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也可以指在國有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因此,《物權法》對因使用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進行農業(yè)生產而設立的用益物權統一界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此之外根本就不在什么“農用地使用權”。《土地登記辦法》對“集體農用地使用權”特別加注“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反面推之,“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就一定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了?!固然,國土資源部試圖沖破《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樊籬、統一土地登記的出發(fā)點是好了,但不通過推動修改現行法律的合法途徑而采取漠視甚至公然違反現行法律的做法是不值得贊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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