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構建實質平等的行政訴訟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正當?shù)脑V訟權利,支持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中,一定要嚴格審核、認定證據(jù)。由于鑒定結論是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所做的結論,與其它證據(jù)相比其可靠性較大。因此, 鑒定結論往往成為審判人員在審查證據(jù)時忽視的空區(qū)。
是不是所有鑒定結論都能作為行政訴訟中的定案依據(jù)呢?答案是否定的,為了揭出原委,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鑒定結論,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有哪些特征?
鑒定結論,也叫鑒定人意見,其書面表現(xiàn)形式為鑒定結論書或鑒定人意見書。它是由具有科學、技術、工藝等專門知識的人,根據(jù)司法機關的指派和聘請,對訴訟案件中需要解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提供的結論性意見。這種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在分析研究案件的有關材料之后,對案件中的特定問題所作出的判斷。所以,鑒定結論都是鑒定人提供的判斷性意見,它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jù)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在鑒定結論中,鑒定人不僅要敘述依據(jù)鑒定材料所觀察到的事實,而且必須分析研究這些事實,并以此為基礎提出結論性意見。
二、是鑒定人將自己的專門知識,用于分析、研究案內有關專門性問題的結果。
三、是鑒定人對案件中應予查明的案件事實中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結論。
四、是鑒定結論是證據(jù)材料的一種,是否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要經(jīng)過法官的審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jù)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二)嚴重違法;(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這一規(guī)定是確定哪些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行政訴訟定案證據(jù)的法律依據(jù)。
從行政訴訟對證據(jù)的要求上看,行政訴訟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為核心的訴訟,在對證據(jù)的審查、認證方面與刑事、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qū)別,它是審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審查的鑒定結論必須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經(jīng)被被告作為認定事實依據(jù),它產(chǎn)生于行政程序階段。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進行鑒定的,是否準許應由人民法院決定。如在行政訴訟附帶賠償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工作人員將其致殘,請求鑒定傷殘等級,而在行政處理程序中,原告未提出鑒定申請。所以,就不可能有鑒定,而該傷殘等級又直接關系到賠償標準,對這樣的申請,人民法院就應當準許。除此之外,在訴訟階段產(chǎn)生的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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