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幾年的考試來看,案例題涉及的考點多、分布廣,但是基本圍繞強制措施、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法律文書的撰寫這幾個重點緩解展開。
(一)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中考生需要重點掌握取保候審、拘留和逮捕的有關規(guī)定。
(二)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其中,自訴的范圍、自訴案件的受理是本部分的重點。
2.法庭審理??忌鷳斦莆辗ㄍ徖砗蟮牟煌幚矸绞健?/p>
3.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對稱,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其中,建議程序的適用范圍、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幾種情形是重點。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的適用情形。
(三)第二審程序
1.上訴、抗訴的主體
(1)提起上訴的主體。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為準。
(2)提起抗訴的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2.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
3.審判
(1)審判原則。包括全面審查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
(2)審理方式和審理程序。
(3)審查后的處理。2003年考查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撰寫,2005年又考查了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辯護詞和判決書的撰寫。大家復習的時候注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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