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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復習大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8-23 17:15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內容指導」

  這一章規(guī)定的犯罪,和下一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chǎn)罪可以說是兩大傳統(tǒng)、常見犯罪。古代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3個罪名就是一部刑法典,就能用來治理天下,說明這兩章的犯罪是最基本的。再簡約的刑法也少不了侵犯人身和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所以這兩章的內容非常重要。而且刑法總則的理論,比如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理論、共犯的理論、未完成罪的理論、罪數(shù)的理論等,很多都是依托這兩章的犯罪來加以解釋的。所以說,對這兩類犯罪的理解,對于我們回答很多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總則的問題雖然搞懂了,但是如果對分則的罪不太理解,一旦落實到具體案例、具體罪名,光有總則的知識還是不夠。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故意傷害罪。罪與非罪:輕傷;結果加重:重傷、死亡;法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妨害公務等致人輕傷的,不單獨定罪。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爆炸、搶劫、強奸造成傷害結果的,不另定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別:是否具有傷害性質的行為。

 ?。?)強奸罪。以其他手段如麻醉、醉酒、迷信、醫(yī)療、欺騙或利用職權、從屬地位脅迫軍人妻子;明知是精神病婦女而奸淫的。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強奸罪的區(qū)別是目的不同;與侮辱罪的區(qū)別是動機不同,前者追求性刺激,后者損害人格、名譽。

  (6)非法拘禁罪。拘禁致人傷殘、死亡與暴力毆打致人傷殘死亡的區(qū)別:前者,結果加重犯;后者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殺人罪。

 ?。?)綁架罪。目的;與非法拘禁罪的區(qū)別:為索債而扣人質的;致人死亡與殺害人質。

 ?。?)拐賣婦女、兒童罪。目的;既遂:不以賣出為必要;處罰:罪數(shù)問題。

 ?。?)誣告陷害罪。行為犯,既遂不以達到使他人受刑事處罰為必要。

 ?。?0)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的區(qū)別:對象不同;與傷害罪的區(qū)別:目的不同,逼取口供;與非法拘禁的區(qū)別;致人傷殘、死亡的轉化罪。

  (11)破壞選舉罪。選舉的含義;破壞手段。

  (12)重婚罪。事實婚問題。

 ?。?3)破壞軍婚罪。行為:結婚、同居;長期通奸,致家庭破裂;利用職權脅迫軍人妻子的,以強奸論。

 ?。?4)虐待罪與傷害罪的區(qū)別。

 ?。?5)遺棄罪與虐待罪區(qū)別:目的、方式不同,擺脫義務,虐待,不作為,作為。

 ?。?6)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

 ?。ㄒ唬┝私獗迫俗詺?、相約自殺、幫助他人自殺的認定

  自殺在倫理上固然不可取,但是在法律上不屬于犯罪行為。與他人相約自殺,本人自殺未遂而他人自殺身亡的,仍然屬于自殺問題。行為人誘騙、逼迫、教唆他人自殺的,包括以相約自殺的方式誘騙、逼迫、教唆他人自殺的,在具備極為特殊的情境與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這種條件應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使人自殺的誘騙、逼迫、教唆行為。之所以沒有直接采取他殺方式,只不過是在具體情形下可以通過被害人自殺的方式實行犯罪意圖,不需要采取他殺的方式。如被害人因為患精神病、人格異常、遭遇重大不幸、失戀等有自殺傾向;或者雖然被害人沒有自殺傾向,但在呆傻無知不能辨別自殺的性質;或者被害人在行為人的對的精神或者暴力控制之下喪失了意志或行動自由。行為人有意利用這種特殊情況并采取足以使人自殺的行為,實現(xiàn)殺人目的。

 ?。ǘ┡c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爆炸罪的區(qū)別

  行為人犯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同時又致人死亡的,構成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但是使用上述方法殺害特定的人而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仍然構成殺人罪。

  1.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要點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例如,行為人駕車違章,遭到警察的堵截,仍然高速行駛,以致把在路障邊的一個警察撞死。法院認為其行為具有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就是

  情形不涉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相反,行為人酒后駕車,在上下班高峰時撞人后逃逸,遭到群眾攔截仍不停車,反而沖撞攔截的群眾,連進帶撞,連續(xù)撞死撞傷數(shù)十人。這恐怕就不是殺人罪了,而應當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轉化罪”及數(shù)罪并罰問題。***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jiān)管人、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故意暴力毆打被拘禁人,致人死亡的,轉定故意殺人罪。此外,搶劫、強奸致被害人死亡的,只定搶劫或強奸一罪。但是在強奸、搶劫既遂后有殺人滅口、泄憤報復而將被害人殺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致死、暴力妨害公務致他人死亡的,一般直接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走私、走私毒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暴力抗拒稽查,致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組織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殺人行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一)對故意傷害罪要注意傷害的結果

  有3種情況:輕傷,重傷,死亡。輕傷是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傷、死亡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就是說重傷、死亡,只影響罪行的輕重,不影響罪的性質和個數(shù)。即使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還是叫故意傷害罪,就像搶劫致人死亡一樣,還是搶劫一罪。

 ?。ǘ┕室鈧ψ锖凸室鈿⑷俗锏慕缦?

  區(qū)別的要點是故意的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這是殺人的故意內容;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僅僅是想損害他人的健康,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這是二者區(qū)別的要點。因此,意圖殺人而未殺死的,依然是故意殺人罪;而意圖傷害他人過失致人死亡的,即使發(fā)生了死亡結果,依然是故意傷害罪。因此,二者的區(qū)別取決于故意的內容不同。比如,兩個人打架,一個人覺得吃虧了,就拿出了隨身帶的水果刀跟在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對方大腿上扎了一刀。結果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股動脈上,大出血死亡,發(fā)生了死亡結果。問題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殺人罪呢?如果說行為人只有傷害的故意,即使發(fā)生死亡結果,也還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有殺人的故意,就是故意殺人罪。當然,故意的內容如何要根據(jù)事實來判斷。從行為方式上看,行為人確實只有傷害的故意,表現(xiàn)在行為人不是打擊致命的部位,在他人身后追趕時,比較順手的部位是上半身,可是行為人扎的是下半身非要害部位。使用的也是普通的水果刀,不是致命的工具。再考慮得多一點,從起因上,就是普通的打架。因此只能認為行為人有傷害故意,不能由此認定具有殺人的故意。即使導致死亡結果,也是故意傷害罪。相反,行為人談戀愛不成,在家寫了的命書,發(fā)誓與女方“陽間不成陰間成”,然后帶了刀子、繩子、農(nóng)藥,跑到前女友家來。喊出女方的父親

 ?。◤娏曳磳Χ藨賽郏?,用刀子向他胸部猛扎,被害人倒地后,又拿石頭朝腦袋砸。這時因為女方家人和鄰居很快趕來,行為人不得不慌張跑掉。逃走后,先上吊自殺,繩斷未遂。繼而又喝農(nóng)藥,還是沒死。被抓獲歸案。被害人因搶救及時,沒有死。情況是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故意傷害罪?從整個案情來看,行為人就是想殺人,意念非常堅決、非常明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是故意殺人罪。因此,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區(qū)別的要點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類似情況還有一個例子。行為人沒能人團,就想報復廠團委書記。他拿著出一支鳥槍,裝上1/3的彈藥,然后到團委書記住的平房窗臺底下。工廠的平房很小。他把槍架在窗臺上,高書記很近,就3米左右。朝書記開了一槍,打中臀部。大大小小的一共有50多個沙粒,最大的沙粒有小拇指指尖那么大,小的如芝麻。書記經(jīng)治療后很快痊愈出院。本案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從手段上看,行為人使用的是致命的工具,但是,僅僅根據(jù)手段來判斷是殺人還是傷害是不全面的。從案情看,行為人確實只有傷害的意思,沒有殺人的意思。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裝彈量較小,僅僅是容量的1/3;二是打擊非要害部位。行為人距離被害人很近,實際打的卻是下半身的臀部,而不是上半身或者其他致命部位。說明行為人非常節(jié)制,只想傷害,而不想殺人。因此是故意傷害罪。

  在實踐中有一種在“突發(fā)性狀態(tài)下實施加害行為”的情況,行為人殺人、傷害的意思不確定。因為殺人、傷害的意思不明確,所以很難判斷故意內容。這在間接故意部分曾提到,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就是互看一眼,覺得不順,上去朝對方要害部位就是一刀或者數(shù)刀,當場致命。對于這樣的情況,從動機上分析毫無殺人的道理,可是行為人又確實使用致命的工具打擊致命部位致人死亡。對 情況怎么解決呢?認為行為人傷害、殺人兩種故意都有,因此不管發(fā)生什么結果,都認為行為人對該結果具有故意。這就是所謂以結果論。人死的,定故意殺人罪,認為對死亡結果是間接故意;人沒有死,僅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認為對傷害結果具有故意。如果一刀扎空了,可能就什么事都沒有;一般不能定故意殺人未遂。因為故意內容并不確定?!耙越Y果論”是一個不得己的辦法。因為行為人故意內容本身就是不確定的。但是一定不要忘記一個前提,這就是如果能確定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應該根據(jù)故意的內容定性,不能根據(jù)結果定性。如果根據(jù)結果定性就與我們前邊說的一般原理完全反了。我們前面說的一般原理,是根據(jù)故意內容定罪。只有傷害故意,即使造成死亡結果的,也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反過來,有殺人的故意,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的,也是定故意殺人罪(未遂),這是前提。在故意內容不確定的場合才“以結果論”,這是例外的情況,或者說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這在實踐當中運用的相當廣泛。通常行為人攜帶兇器,動輒行兇,不計后果,使用致命的工具打擊致命的部位,造成死亡結果的,認定故意殺人比較常見。

  但是,也要注意,在鄰里、單位、家庭發(fā)生糾紛,鬧出人命的,一般掌握較寬,傾向于定故意傷害罪

 ?。ㄖ滤溃?;對于社會上一些地痞流氓或者惡勢力,攜帶兇器,動輒行兇,不計后果,表現(xiàn)出一種草營人命的態(tài)度的,以結果論是適當?shù)?。此外,行為人事后態(tài)度也很重要。例如,在單位食堂,因瑣事一職工與一廚師發(fā)生爭執(zhí)。該職工用手中的饅頭當眾砸廚師,廚師感到受辱,拿起手邊的菜刀就沖上前劈過去,一刀正中頸部,致被害人頸動脈破裂。廚師一見出血,大驚失色,趕忙將被害人送醫(yī)院。但被害人失血過多死亡。本案看起來也是使用致命工具打擊致命部位,但是這是單位職工之間,而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并無矛盾,行為人也無劣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行為人見事態(tài)嚴重,立即搶救被害人。反映其是一時沖動,對死亡結果不是持放任態(tài)度。

 ?。ㄈ┕室鈧ψ铮ㄖ滤溃┡c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大家注意這兩種場合非常相近:一是客觀上都發(fā)生了死亡結果;二是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非常接近。為什么說對死亡結果是過失?因為如果是故意,很簡單應當是故意殺人罪。因此,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對死亡結果在主觀上是一樣的,都是過失。那么二者的區(qū)別是什么呢?區(qū)別在于造成死亡結果的行為性質不同,一個具有傷害性質;一個本身不具有傷害性質,這是它們區(qū)別的要點。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傷害性質,導致死亡結果的,應該定故意傷害罪;如果這個行為本身不具有傷害性質,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不慎,或者在工作當中不慎,導致死亡結果的,這是過失致人死亡。比如,有人擺弄槍支,這瞄那瞄的,走火把人打死了,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因為這個行為本身不具有傷害的惡意,也沒有相應的傷害行為。但是如果拿東西故意毆打他人,朝人身上、腦袋上打擊,打中了要害,導致死亡結果,通常就是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前提行為具有傷害的性質。

  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麻煩一些,就是一巴掌打死人或者一下子把人推倒摔死的。情況究竟算是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過去有一個引起爭議的案子:一個17歲的姑娘,向鄰居的5歲小女孩要健子踢。小女孩不給,還故意氣她。這姑娘自然也不高興。恰巧楔子掉到姑娘腳邊,小女孩過來蹲下?lián)煨ㄗ?。這姑娘邊說“真小氣”邊順手用手背磕了她腦袋一下。這個小女孩當時就說腦袋疼,回家以后不久就死了。死因是顱內出血。這個案件引起很大爭議。究竟是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死?較多的人認為還是過失致死。理由是算不上具有傷害性質。類似的案件還有,夫妻吵架,丈夫說不吵了,扛起自行車下樓去上班。妻子不依不饒,從后面揪住自行車來回扯。丈夫火了,扔下自行車,把妻子抱住一摔。妻子滾下樓梯,頭碰到樓梯角上,顱內出血死亡。情況不能認為丈夫的行為具有傷害的惡意和性質,不認為是故意傷害致死。相反,行為人開車違章,警察糾正違章,發(fā)生爭執(zhí)。行為人從車內沖出,一拳擊中警察的太陽穴,將警察擊倒致死。該行為人曾經(jīng)是國家武術散打隊的,在全國比賽拿過名次,算是職業(yè)拳手。這樣的人對拳頭的準確性和力度掌握很準,一拳把人打死恐怕不能說是因為過失,就應該定故意傷害致死。

 ?。ㄋ模┓l競合問題**

  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法條中有這種規(guī)定,意味著該法條與其他法條存在典型的法條競合現(xiàn)象。這樣的規(guī)定還有:過失致人死亡,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ㄐ谭ǖ?33條)。因此,實施其他暴力性犯罪同時致人傷害的,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等致人傷害的,屬于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另定故意傷害罪。還有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

 ?。ǖ郾姸窔?、尋釁滋事致人重傷的,要以傷害論),只論其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此外,暴力妨害公務,致人輕傷,按妨害公務一罪處理。這個一般認為是想像競合犯。致人重傷的,以重罪處罰,定故意傷害罪。

 ?。ㄒ唬┡c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

  要點是主觀方面不同,一個是過失罪,另一個是故意罪。

 ?。ǘ┓l競合問題**

  過失致人死亡,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如醫(y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致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都是過失致人死亡。但是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按照特別規(guī)定來處理,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結果加重犯,如強奸、搶劫致人死亡的,其中也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

  (一)強奸的手段

  常見的是暴力、脅迫手段。還有其他手段一,主要指: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診治疾病需要等手段。還有對軍人妻子,利用職權脅迫,不是暴力的脅迫而是利用職權關系的脅迫。最后一種是欺騙手段。這方面有幾個案件,大家覺得不太合乎情理,但是也判強奸罪。如假冒是婦女的丈夫或情人,使她誤認而“自愿”發(fā)生性關系的,也認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嫖娼后不給錢,也就是賴賬的,這種欺騙不是強奸。

  (二)在判斷時要注意,不能單純根據(jù)婦女有沒有反抗來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婦女反抗,當然表明性關系違背她的意志。在特定條件下,婦女沒有明顯反抗表示的,不一定不違背她的意志。如深夜僻靜處突然躥出一壯漢,膽小的就從了,這還是認為違背婦女意志的。

 ?。ㄈ┨幜P規(guī)定

  處罰一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2人以上輪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理解上注意,強奸致被害人自殺的,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不屬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結果加重犯。

  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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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過去一直將奸淫幼女當做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強奸罪的對象限于己滿14周歲的婦女,而奸淫幼女罪的對象限于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中,取消了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的奸淫幼女罪罪名。自此,刑法第263規(guī)定的奸淫幼女的行為一并納入強奸罪罪名之內。強奸罪對象的范圍也因而擴大到一切女人,不僅包括婦女也包括幼女。

  強奸罪的對象***,包括一切女人,根據(jù)年齡的差別,分為婦女和幼女。所謂婦女,是指年齡在14周歲以上的女人;所謂幼女,是指年齡不滿14周歲的女人。對于婦女,根據(jù)有無辨認自己性行為的能力,又可分為普通婦女和智力或者精神殘疾婦女。強奸罪的行為因為行為對象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

  1.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手段上,不論使用什么方式,不論幼女同不同意,也不論幼女的家長是否同意,只要意圖奸淫幼女并實施該行為,就構成本罪。奸淫幼女的場合,既遂的標準是接觸說。

  2.主觀上是否要求明知對方是幼女$$。在強奸對象是幼女的場合,對強奸手段沒有任何限制,但是在主觀上要求“明知”對方是幼女。這個“明知”的認定,根據(jù)司法解釋,包括:(1)知道;(2)應當知道。這“應當知道”又該如何認定?如果被告人“有可能知道”的,大概就可以認定為“應當知道”。反過來推理,如果被告人是“絕對不可能知道”的,大概可以認定他不具有“明知”。例如,有個幼女頂舅舅的職進廠工作。當時只有12歲,不夠年齡,就謊報16歲,并且把年齡瞞得很緊。該幼女比較高大,沒有人懷疑她年齡是虛的。以后,她與同車間男青年談戀愛,雙雙又到男方家,又到女方家。雙方家庭也沒說什么。后來二人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時女方還不滿14周歲。開始要追究那個男青年奸淫幼女的罪責。仔細分析,被告人確實不可能預見。最終認定被告人缺乏“明知”,宣告無罪。除了諸如此類特殊情況外,一般來說,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都認定為明知,追究刑事責任。不過現(xiàn)在有一個有利的條件,就是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一個“嫖宿幼女罪”。不知幼女年齡的情況一般發(fā)生在嫖娼的過程中。賣淫少女往往比較成熟,和嫖客之間是金錢交易,互不相識,所以容易發(fā)生所謂不知幼女年齡的情況?,F(xiàn)在刑法規(guī)定了嫖宿幼女罪,把賣淫嫖娼過程中奸淫幼女的情況從強奸罪范圍排除出去,問題就不那么突出了。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于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政策界限,注意掌握。

  4.如果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去奸淫的,以強奸罪論處。但是強調要明知對方是精神病婦女。

  主要是以下3點:

 ?。ㄒ唬┡c強奸罪的區(qū)別,要點是有無奸淫的意圖

  因為對婦女強奸時也有偎褻的行為,強制威脅時也有對婦女施暴力的行為,所以在強奸未遂的場合,是強奸罪還是強制偎褻侮辱婦女應看有沒有奸淫的目的。

 ?。ǘ┡c侮辱罪的區(qū)別**

  因為侮辱可能侮辱男子,也可能侮辱女子,那么在侮辱婦女時就存在強制偎褻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問題。區(qū)別的要點: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的侮辱,主要是滿足性刺激,或者在公共場所滋擾,拿婦女尋開心;而侮辱罪的侮辱著重于對人格、尊嚴的損害。例如,女方要離婚,男的不干。他們在單位門口吵起來了,男的打女的耳光,把她衣服也給撕碎了。還對在場的幾個同事說,你們瞧瞧她這德行,還和我離婚呢!情況是侮辱罪。

 ?。ㄈ娭频睦斫?/p>

  通常是暴力、威脅。但如果是趁人不備的,也可以構成強制。比如,乘車時在人背后摸一把就跑,也算是強制。在我國強制犯罪危害程度比較高,情況不一定定罪,但算強制是可以的。例如,某打工仔夜晚潛人打工妹的集體宿舍,趁人熟睡時在身上亂摸,作案十幾次。這種趁人熟睡不知,可以認為強制。法院認定構成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罪。

  兒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這種場合與強奸罪區(qū)別的要點也是有無奸淫的目的。

 ?。ㄒ唬┑湫偷睦^續(xù)犯

  特點是既遂以后不法狀態(tài)存在,犯罪行為是持續(xù)的。這是單純的一罪,不要當成數(shù)罪,把同一個人關很長時間轉移了很多地方,仍是一罪。不法狀態(tài)(他人被剝奪自由)解除,犯罪行為才結束。

 ?。ǘ┓欠ň薪锝Y果加重犯與轉化罪的界限***

  刑法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雖然發(fā)生了死傷的結果,罪名還是非法拘禁罪,不定殺人、傷害罪。但是后面又規(guī)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個就不是結果加重犯而是轉化罪,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例如,懷疑別人偷東西,把人捆起拷問,暴力拷打直接致人死亡,情況下就定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的,定故意傷害罪,就不要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是非法拘禁過程中因為方式不當,如捆綁過緊或是照顧不周,導致傷殘、死亡后果的,情況仍然是非法拘禁罪,死傷結果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什么場合定結果加重,什么場合定轉化罪,因為這個直接涉及選擇哪一個罪名的問題,必須注意。

 ?。ㄈ┓欠ň薪c綁架罪的區(qū)別***

  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為什么不定綁架罪呢?主要考慮行為人索取債務是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沒有非法占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他僅僅是單純侵犯自由的問題,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所以法律規(guī)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進一步擴大非法拘禁罪的適用范圍,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索要超出債務的部分,可以認定是綁架性質。在實際中有這樣的情況,人家欠他1萬,他把人家綁架了,索要100萬。情況還構成綁架罪,因為這已經(jīng)不是單純索債了。至于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并罰,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以索債之名,行綁架之實,定綁架一罪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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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綁架一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不限于這一目的。如果由于其他目的扣留人質的,也可以構成綁架罪。比如,綁架外交官,提出領土要求的;綁架人質要求獨立的,照樣可以構成綁架罪。這一點要注意,因為立法原來就規(guī)定綁架勒索罪,后來有人批評這個目的限制太狹窄。雖然生活中綁架常見的目的是勒索財物,但也有的綁架不是勒索財物,而是強行要求其他條件的,這也應定綁架罪。惟獨索債的場合例外,索債的場合定非法拘禁罪。

  (二)處罰**

  綁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把被綁架人殺害或者“撕票”的,雖然是故意殺人罪,但此時此刻,不獨立作為殺人罪處理而作為綁架的加重情況處理。這屬于數(shù)罪但法定只做一罪處理的特殊情況。

  把綁架罪處罰與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比較一下,會發(fā)現(xiàn)一個差別。非法拘禁的結果加重犯和轉化罪有區(qū)別,在拘禁他人過程中不慎過失致人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還是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是使用暴力毆打致人傷殘、死亡的轉化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也就是說關于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結果加重犯和轉化罪是有區(qū)別的。但是在綁架罪的規(guī)定中,結果加重犯和故意殺人罪沒有區(qū)別,綁架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處死刑,殺害人質的(故意殺人)也處死刑,都不發(fā)生轉化,都只定綁架罪。請注意這種差別,不能根據(jù)非法拘禁的規(guī)定來推斷綁架罪的情況,也不能根據(jù)綁架罪的規(guī)定推斷非法拘禁罪的情況。

 ?。ㄒ唬┠康氖恰耙猿鲑u為目的”

  說“以營利為目的”,不準確。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其中涉及以下方面:(1)既遂標準,不以實際賣出為必要。行為人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就屬于既遂犯,不以賣出為必要。(2)“綁架”也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與綁架罪的區(qū)別在于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暴力劫持婦女、兒童。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或其他條件為目的而扣押人質。(3)使用綁架方式犯拐賣婦女兒童罪,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的手段。(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視為采取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

 ?。ㄈ┨幜P

  主要是數(shù)罪并罰問題*** .在拐賣婦女過程中:

  (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2)強迫、引誘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這兩種情況就含有強奸罪和強迫、引誘賣淫罪,但是不要數(shù)罪并罰,作為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jié)。但是,對被拐賣婦女犯其他罪的,比如,殺害被拐賣婦女的,要數(shù)罪并罰。

  主要是數(shù)罪并罰問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并有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當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這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在數(shù)罪并罰上形成反差,拐賣的場合對被拐賣婦女有強奸行為的不數(shù)罪并罰,而在收買的場合一定要數(shù)罪并罰。

  主要是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本罪主體限定是“聚眾者”,不是聚眾者,不構成本罪。使用暴力阻礙的,可以成立妨害公務罪。

  本罪是行為犯,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處罰為既遂的要件。

  主要是注意與前面提到的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罪的區(qū)別。這個罪的對象可以是婦女,也可以是其他人,區(qū)別的要點一個是滿足性刺激,一個是對他人人格尊嚴的損害。構成本罪,往往是事出有因,基于報復、泄憤動機,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主要是以下兩個界限:

 ?。ㄒ唬┡c侮辱罪的界限

  誹謗主要依靠謠言、虛假的信息打擊別人;而侮辱通常表現(xiàn)為暴力侮辱,或者是謾罵,靠張牙舞爪的氣焰來損害他人的尊嚴。

 ?。ǘ┡c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1.目的不同,誹謗的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沒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2.手段不同,誹謗沒有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的行為,僅僅是捏造并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

  (一)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的公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可以成為讀職侵權犯罪的主體。其他人如村治保主任、聯(lián)防隊員不屬本罪主體。他們有本罪行為的,可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侮辱罪等論處。2.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的目的是為了遙取口供,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剝奪他人自由。3.行為不同,刑訊是利用司法職權,而非法拘禁通常與職務行為無關。司法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通常在剝奪自由這點上違法,沒有法律根據(jù);而刑訊逼供罪通常在剝奪他人自由這點上,是有正常的法律手續(xù)的。4.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對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例如,甲某是派出所管理治安案件的人,因為某賓館女服務員得罪了他,就借口抓賣淫,把人抓了。然后對其吊打,迫使其承認賣淫。本案焦點:這是刑訊逼供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應該定非法拘禁罪。因為刑訊逼供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是刑事案件。而本案是治安案件,被刑訊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而只是違法嫌疑人,所以定他非法拘禁罪。法律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從重處罰。

  (二)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要點是目的不同:是不是為了遙取口供。如果不是為了遙取口供,而是為了挾嫌報復,那就是一個簡單的故意傷害問題。即使是司法人員,那也是故意傷害問題。

  (三)與暴力取證罪的區(qū)別

  要點在于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對象是犯嫌疑人、被告人,暴力取證罪的對象是證人。

 ?。ㄋ模┺D化罪***

  因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這是法定的從重處罰。

  (一)與傷害罪的區(qū)別,要點在于因為管理方面的原因,而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

 ?。ǘ┡c刑訊逼供的區(qū)別,要點是目的不同

  一個是為了遙取口供;一個是管理工作中,有人犯不服管理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而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

 ?。ㄈ┡按槐O(jiān)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害罪

  為什么有那么多轉化為殺人、傷害的規(guī)定?因為死刑條文不能太多。暴力毆打致人傷殘、死亡的,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沒有本質區(qū)別。如果單獨作出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相同的規(guī)定,那么又多出幾個死刑條文。如果作出不同規(guī)定,那么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jiān)管人、非法拘禁故意致人傷殘死亡的,就會得到優(yōu)惠,比通常情況下殺人、傷害處罰要輕,不合理。所以嚴重的(致人傷殘、死亡的)就轉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以便適用該罪之刑。

  要點:“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注意,* 犯本罪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其一,不數(shù)罪并罰,認為是牽連犯。盜竊郵包里的東西,當然需要拆開,這個私拆成了竊取的手段行為。其二,是從重處罰。其三,情況過去說是以貪污論,現(xiàn)在以盜竊論,顯而易見把郵政工作當做勞務性的工作。

  首先是“選舉”的含義,指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以及對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不包括廠長、經(jīng)理的選舉,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的選舉等。其次是手段,包括暴力、威脅、欺騙、賄買、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票等手段。使用賄買手段的,無須另定行賄罪。

  (一)主觀明知,在本人沒有配偶的情況下,構成重婚罪,需要主觀明知對方有配偶

  如果自己沒有配偶被騙結婚的,作為被騙人不構成犯罪,因為主觀上缺乏明知。

 ?。ǘ┦聦嵒榈膯栴},如果第一個婚姻是登記結婚,具備法律形式*

  以后形成事實婚的,因為對前一個法律婚可以構成破壞,所以構成重婚罪。但是反過來,如果原來是事實婚,后來又依法和其他人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道理是前一個婚姻在法律上無效,不受保護,應當以后來法律婚為準。

  (三)對婦女在特殊情況之下重婚的,不認為犯罪*

  這包括,1.因為被拐賣而流落外地和他人重婚的;2.因為逃避包辦婚姻而流落外地重婚的;3.遭受家庭虐待而流落外地重婚的;4.因為生活所迫,逃荒要飯,流落他鄉(xiāng)重婚的。情況不為罪。這個司法解釋,受到學者的高度評價,認為是對困境中的、無法選擇自由的婦女的違法行為的寬恕,體現(xiàn)了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精神。

  (一)法定有兩種行為:其一是與現(xiàn)役軍人配偶“結婚”;其二是與現(xiàn)役軍人配偶“同居”

  此外,司法解釋擴張一種: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長期通奸,造成軍人婚姻家庭破裂的,以破壞軍婚罪論處。要件:1.長期通奸;2.結果,軍人婚姻破裂。

  (二)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軍人妻子的,以強奸論處*

  虐待罪的特點是對家庭成員進行長期的精神折磨和身體摧殘。其行為具有長期性、連續(xù)性。關于虐待罪要注意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如果虐待行為不慎過失導致死亡結果的,或者由于被害人遭受虐待,體弱多病發(fā)生死亡結果的,通常認為是結果加重犯。如果在虐待的過程中,其行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具有傷害殺人的惡意和相應的行為,直接將被害人毆打成重傷,或者直接將被害人殺害的,應該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因為這種傷害殺人行為不能夠被虐待罪所包含了。如某年一司法考試題:某繼父一貫虐待其繼子。一天因為瑣事,即抄起通爐火的鐵鉤朝繼子面部猛抽數(shù)下,把繼子一個眼珠抽掉,致人一目失明,這是重傷。這種行為明顯超出了虐待的范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這種場合對虐待行為是否處理呢?要看情況,如果拋開這次傷害,平日的虐待還沒有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那就沒有必要數(shù)罪并罰,只定一個故意傷害罪。如果拋開這次重傷,對平日虐待綜合考慮,夠上情節(jié)惡劣了,這就應該數(shù)罪并罰。

  遺棄罪是一個典型的不作為犯罪。說到不作為行為時,都離不以遺棄罪為例證,所以遺棄罪值得重視的。遺棄罪和虐待罪的區(qū)別要點是:虐待具有虐待的目的,是為了摧殘和折磨被害人;而遺棄罪,通常是要擺脫撫養(yǎng)的義務,拒絕履行撫養(yǎng)的義務,擺脫生活的負擔和包袱。如一老人有3個兒子,本來做父親的是三家輪流吃飯。突然有一天,老二提出來自己家遇到困難不能接待了。老二不接待,老大也不接待,老三也不接待。有一天他到其中一個兒子家去吃飯。兒子不給他吃,老人求了半天也不行,老人就自己盛了一碗飯,這家兒媳婦看見了,把碗奪下來,把老人推倒在地,還進行辱罵。最后,老漢古恨自殺了。像這樣的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有一點打罵行為,但是,行為人著眼點不在于虐待而在于想擺脫撫養(yǎng)的義務。因此總體看來,這還是一個遺棄的行為,而不是虐待。

  主要是與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區(qū)別的要點是目的不同。拐賣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罪通常是以收養(yǎng)為目的。這是二者之間的差別。不過,如果拐騙兒童為了收養(yǎng),但是后來又出賣的,情況下應該以拐賣論。此外,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之后,又轉手出賣的,也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實務上有按拐賣兒童罪論處的判斷。

  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與此相關,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規(guī)定了雇用童工罪: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p>

  [習題及分析]

  1.下列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2000')

  A.甲在實施搶劫之后,為了滅口,將被害人殺死;

  B.乙強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殺;

  C.丙與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了殺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了,并砸毀其家中物品,揚言如果丁2日內不能殺死其夫,就要了自殺,丁因不忍心殺夫而自殺身亡;

  D.某男與某女相約自殺,欺騙某女先自殺后,該男逃走。

  解答:A、C、D.殺人罪的認定。涉及搶劫、強奸數(shù)罪與結果、情節(jié)加重犯的區(qū)別。

  2.下列哪種行為構成強奸罪?(1998')

  A.人販子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B.收買人強行與被收買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

  C.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運送人有強奸行為的;

  D.利用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妻子的。

  解答:B、C、D.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或法定有關數(shù)罪并罰問題的特殊情形。參照有關犯罪的處罰規(guī)定可簡單確認。

  3.宋某欠肖某現(xiàn)金3萬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種種借口拖延不還。肖某遂與他人將宋某騙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方法逼其還債,致使宋某左眼傷殘,喪失視力。肖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1997')

  A.非法拘禁罪;B.故意傷害罪;

  C.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D.綁架罪。

  解答:B.綁架和非法拘禁以及非法拘禁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4.甲、乙2人于某日晚將私營業(yè)主丙從工廠綁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內,將丙的雙手銬在窗戶鐵欄桿上,強迫丙答應交付3萬元的要求。約2小時后,甲、乙強行將丙帶回工廠,丙從保險柜取出僅有的1.7萬元交給甲、乙。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罪?(1999')

  A.搶劫罪;B.綁架罪;C.敲詐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

  解答:A.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

  5.甲于某日晨在路邊撿回一名棄嬰,撫養(yǎng)了3個月后,聲稱是自己的親生兒子,以3000元賣給乙。如何認定甲的行為?(2002')

  A.甲的行為構成遺棄罪;B.甲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

  C.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D.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解答:D.收買、收養(yǎng)、拐騙兒童后又出賣該兒童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6.甲以出賣為目的,將乙女拐騙至外地后關押于一地下室,并強奸乙女。甲在尋找買主的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他人告發(f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往解救時,甲的朋友丙卻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行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2002')

  A.對甲的行為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B.由于甲尚未出賣乙女,對拐賣婦女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C.對丙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論處;

  D.對丙應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

  解答:A、D.難點是: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認定。本罪限定在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不包括正在被“拐賣”過程中的婦女,因此不能認定丙某行為是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而應當認定丙某是幫助甲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其實,情形算做妨害公務或包庇或許更恰當。

  7.謝某以3000元從人販子手中買婦女王某為妻,王某不從,謝將其鎖在屋中3天3夜。第4天,謝某看王某己睡著,即進屋欲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王某驚醒后極力反抗,終因氣力不支被謝某奸淫。謝某的行為構成何罪?(1997')

  A.強奸罪;B.非法拘禁罪;

  C.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D.侮辱婦女罪。

  解答:A、B、C.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及其關聯(lián)犯罪的認定處罰。難點是數(shù)罪并罰問題。可參照刑法第241條規(guī)定確認。

  8.某甲與某乙系國家機關工作的同事,平時有限。為報復某乙,某甲向公安機關作虛假匿名舉報,誣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廳嫖娼,有“陪侍女”某丙為證。公安機關調查時,某丙對此作了虛假指證,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處分。在公安機關查處某乙的過程中,某甲在公開場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實”,對某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1999')

  A.誣告陷害罪;B.報復陷害罪;C.誹謗罪;D.不構成犯罪。

  解答:C.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qū)別以及誹謗罪與非罪界限。誣告陷害罪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為。甲捏造乙“嫖娼”屬于違法事實而不是犯罪事實,不具備誣告要件。

  9.甲男與乙女發(fā)生糾紛,乙將臟物潑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擊幾拳;乙罵聲不止,甲便喚來自家豢養(yǎng)的大公狗,在有許多圍觀村民的情況下,甲扒下乙的褲子,使其當眾赤裸身體,并叫狗撲在乙的身上。甲的行為構成何罪?(2000')

  A.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罪;B.侮辱罪;C.公然偎褻罪;D.誹謗罪。

  解答:B.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qū)別。要點在于目的不同:強制偎褻、侮辱婦女罪的目的是滿足性刺激或因為蔑視社會公德而無端滋擾婦女、傷害公眾的情感;而侮辱罪的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

  (包括婦女)的人格、尊嚴,并且通常是事出有因。就本案而言,“性”的色彩很淡而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特征突出,故認定為侮辱罪較妥。

  10.丁某虐待其10歲的繼女達3年之久。某日了又因瑣事痛打滾女,并用鐵條將其右眼扎瞎。丁某的行為構成:(1997年以前試題)

  A.虐待罪;B.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C.虐待致人重傷罪;D.故意傷害罪。

  解答:B.虐待中“一次性”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超出虐待罪范圍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殺人罪。至于是否追究虐待責任,則要視虐待行為是否獨立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丁某“虐待其10歲的繼女達3年之久”,這一事實本身足以說明情節(jié)惡劣,單獨構成虐待罪;另加丁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數(shù)罪并罰。注意,如果平日虐待情節(jié)一般,單獨未達到惡劣程度,但某一次行為足以構成重傷害的,應當以傷害罪一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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