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稀∈ 「摺〖墶∪恕∶瘛》ā≡?br />[裁判類型]:國家賠償
[審判程序]:一審
[裁判時間]:2002年09月10日
[裁判字號]:(2002)瓊行終字第15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一村)?! 》ǘù砣朔叫阌ⅲM長?! ∩显V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二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
[案例正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秀英,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二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慶樂,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來,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四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四村)
法定代表人方運柏,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五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五村)
法定代表人方良豪,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六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六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輝,組長。
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縣美良鎮(zhèn)羅堂村委會第七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羅堂七村)
法定代表人方奎壁,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高縣人民政府,住臨高縣臨城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江華安,縣長。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臨高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符朝志,臨高縣政府法制辦公務員。
上訴人羅堂第一至第七村因其訴被上訴人臨高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4月19日作出的(2002)海南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于2002年5月28日通過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2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2002年8月26日,本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延長本案的審理期限。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臨高縣人民政府于1992年11月4日和1998年7月28日分別作出臨府函[1992]7號《關于羅堂管理區(qū)規(guī)劃頭遷荒坡地有償出讓給村民建房的批復》、臨府函[1998]59號《關于同意美良鎮(zhèn)羅堂村民委員會規(guī)劃頭遷荒坡地安排給村民建房使用的批復》,同意羅堂村委會將頭遷荒坡地75.41畝安排給村民建房使用,但羅堂村委會實際安排用地比批準的土地超出20.29畝,羅堂第一至第七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高縣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臨法行重字第9號行政判決,以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為由,撤銷了縣政府的兩個批復??h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海南行終字第63號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01年6月20日羅堂第一至第七村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另查,縣政府批準使用的75.41畝土地,位于羅堂村北邊,屬80年代列入改造的抱吳洋田的一部分。1962年四固定時由羅堂村第1、2、3生產隊耕作,1972年第4、5、6、7生產隊耕作一部分。1983年曾丟荒,1987年羅堂村管區(qū)宣布收回集體管理,并發(fā)動村民自主耕種,有幾戶村民耕種了部分土地,大部分土地丟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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