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29日審議了《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根據(jù)該草案的規(guī)定,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獲得賠償金。
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獲得賠償金,當然這個受害者可以為女方,也可以為男方,不單單是新聞標題上所寫的“丈夫打妻子”。如今年6月1日,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從長沙岳麓區(qū)法院發(fā)出。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保護的對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這是全國第一份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保護令”,可見遭遇家庭暴力,男人打老婆是常態(tài)。
“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獲得賠償金”,大家一看合情合理的。問題是受害人獲得賠償金,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還是離婚后呢?這一點很關鍵,可惜新聞寥寥數(shù)語沒說明白。若兩口子打打鬧鬧并不離婚,那賠償根本實行不了,因為夫妻的財產(chǎn)是共同共有,丈夫的財產(chǎn)也就是妻子的,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本來就是自己的嘛!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出,這樣的賠償沒有任何意義。想必浙江的家庭暴力條例不會違反基本的民法常識,下位法也不會突破上位法的規(guī)定。
若是后者,因為家庭暴力,雙方過不下去了,婚姻走到盡頭鬧離婚了,受害人獲得賠償金就有意義了。問題這并不是條例的創(chuàng)新啊,《婚姻法》早明確了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并且,請求賠償只能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不離婚單獨要求損害賠償?shù)?,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訴訟中沒有提出的,離婚后又要求賠償?shù)姆ㄔ阂膊皇芾怼?/p>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獲得賠償金出現(xiàn)兩種情形,要么違反法律,要么重申法律。然而,很多法律常識還得重申,就是要老調重彈,這些常識并不是眾人皆知,再次提醒權益也有價值。現(xiàn)代的婚姻關系崇尚自由、獨立和尊重,再也不是以前那樣,一結婚就成了很強的人身依附性的枷鎖,任憑對方拳打腳踢也要忍氣吞聲、逆來順受。賠償金和婚姻是不相容的,要想獲取賠償金必須先得離婚,沒有離婚為前提,賠償沒有意義。即使有家庭暴力,很多人還是想維持婚姻啊。這就讓人很糾結,能不能設計出一種制度,既能白頭偕老,又能和和睦睦——這恐怕就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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