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厲打擊輕微犯罪方面,早在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中已有所體現(xiàn),比如秦朝商鞅時期的“行刑重輕”,就主張對輕微的犯罪行為處以嚴厲的刑罰。[4]而從國外來看,美國紐約近年來對輕微犯罪采取了“零容忍”政策,并取得了明顯效果。紐約一向被稱為“犯罪之都”,但是,自1994年至1997年短短的三年間,紐約的犯罪率降低了37%,兇殺案件的犯罪率甚至降低了50%以上,達到了紐約近30年以來犯罪最低點。許多媒體、政治家和犯罪學家都把這種巨大的轉變歸功于紐約警察局大力推行的“零容忍”(Zero Tolerance)政策。這使得“零容忍”政策迅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英國、法國、墨西哥等多個國家爭相學習和引進……
人們一般認為,“零容忍”政策的核心意思就是要對各種反社會的行為和犯罪采取嚴厲打擊的態(tài)度,哪怕是對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要毫不猶豫、決不妥協(xié)地進行徹底斗爭。[5]本文討論的“輕重控制”,與“零容忍”的共通之處都是對輕微犯罪采取嚴厲的態(tài)度。兩者的主要區(qū)別:一是后者是警方在執(zhí)法活動中貫徹的一項警務策略,而前者則應適用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二是中美關于犯罪概念的外延存在差異,因而兩者的適用范圍有所不同。美國刑法對于犯罪的規(guī)定沒有“量”的限制,只要是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而我國刑法對于某種同“質”行為,如盜竊、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根據(jù)“量”(情節(jié))的不同,則區(qū)分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我們認為許多屬于“一般違法”或者“輕微違法”的行為,美國刑法也認為是犯罪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實行“輕重控制”,并非簡單地“多抓、多判、多關”,而是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要依法區(qū)別對待??傊?,應在法治的軌道上規(guī)范運作,最大限度地調動立法和司法資源,突出打擊重點,力爭把輕微犯罪控制和壓縮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我們也應對“輕重控制”予以理性地審視和研判,清醒地認識到它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中的一種,而非萬能的,更不是唯一的。
二、實行“輕重控制”政策的動因
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古今中外,自不必說。但對輕微犯罪,依據(jù)法學理論和刑事法律,本應適用與其相應的輕緩政策,況且當今世界各國刑罰的總體發(fā)展趨勢亦已趨于和緩(實行“輕輕”政策),那么,為何對輕微犯罪還要采取“輕重控制”的嚴厲政策呢?除了以上有關闡述外,同時還基于以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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