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可見,我國刑法是將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行為和侵占遺忘物和埋藏物的行為合稱為侵占罪的。但為了更加清楚地認識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筆者擬將侵占罪分為兩個罪名——一般侵占罪和特殊侵占罪。
一、一般侵占罪的對象
一般侵占罪的對象,按照刑法第270條第1款的規(guī)定,為他人財物因此,有必要對財物進行分類。首先,依財物的物理性質(zhì),可將其分為有體物和無體物。有體物是指實體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質(zhì),而為人之五官所可覺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無體物是指法律上擬制之關系,而為人之五官所不可覺及者也。如用益權、地益權。這種分類方法使人們不在囿于“物必有體”的陳舊觀念。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可以按照有體物是否具有一定形體,將其又分為有形的有體物和無形的有體物。前者如桌子、黃金、汽車、房屋、樹木等;后者如氣體、液體、電力、光能等。一般情況下,有形有體物是可以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而無形有體物,則要看其是否能被人所支配和控制。如今,科技高度發(fā)展,將這些無形有體物加以控制已不再是困難的事,比如人們可以通過物理方法,將液體和氣體變?yōu)榫哂幸欢ㄐ螒B(tài)的固體;也可以將天然氣、電能制作成成品(如氣罐、電池)。如果行為人將這些無形有體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則無疑是構成侵占罪的。就無體物而言,它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可以使無體物的所有人獲得利益,因此也有人稱其為無形財產(chǎn)。由于無體物是人們擬制的物,具有抽象性的特點,在日常生活中,不便于人為的控制,所以,無形財產(chǎn)證券化應運而生。無體物也有可能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但應當指出的時,作為知識產(chǎn)權的無體物是很難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此類無體物雖然也要依附于一種有形的載體之上,但是行為人侵占了有形的知識產(chǎn)權載體,卻不意味著權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對這些知識產(chǎn)權的所有權。
其次,以財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移動后是否損害其經(jīng)濟價值為標準,可將其分為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是可以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但有一種動產(chǎn)較為特殊,如汽車、船舶等及不動產(chǎn)能否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我國刑法沒有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財物是一般侵占罪的對象,既然財物既包括動產(chǎn),也包括不動產(chǎn),那么我們就沒有理由否認不動產(chǎn)也可以成為一般侵占罪的對象。有人認為:“某種不動產(chǎn)能否成為侵占罪對象,既要看它能否被委托給他人代管,又要看行為人是否能夠取得所有權,兩者應同時具備。”筆者同意此觀點。因為,行為人既然是通過不法侵占行為獲得財物,那就不可能取得該財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排他的權利,行為人雖然在侵占財物后,也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而使外界誤認為行為人對該物享有所有權,但這種“所有權”是不絕對的。在實際生活中,合法占有他人不動產(chǎn)者,也可以通過作虛假登記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不動產(chǎn)也可以成為侵占罪的對象。但對于某些不動產(chǎn),如土地,是不能視為普通侵占罪的對象,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侵占這些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者某些所有權權能的,就構成了非法占有耕地罪。
二、特殊侵占罪的對象
刑法第270條第2款是對特殊侵占罪的規(guī)定,稱其為“特殊”,是因為其以一般侵占罪為參照系。一般侵占罪占有或支配他人財物的原因是基于委托信任關系,與一般侵占罪不同的是,特殊侵占罪是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的財物。在實際生活中,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財物的種類很多,如遺失物、遺忘物 、漂流物、埋藏物等,但我國刑法只規(guī)定了兩種,即遺忘物和埋藏物。遺忘物是指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而忘記拿走。遺失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財物失落在某處。應該說這種區(qū)分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對于行為人而言,分清兩者還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行為人不可能清楚地知悉失主在丟失財物時是怎樣的實際狀況,即使他們能夠認識到,也可能會因外界因素的干擾而使實質(zhì)上的遺忘物成為形式上的遺失物或實質(zhì)上的遺失物成為形式上的遺忘物(并不是所有外界因素都會改變財物丟失時的性質(zhì)),從而造成行為人認識誤差。這里所述的實質(zhì)上的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指失主失去財物時的一種實際狀況,因而具有客觀性;而形式上的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指拾取人在拾得財物時,通過財物與外界之關系而對失主丟失財物時的狀況作出的推斷,這種推斷具有主觀性,它可能與客觀事實不完全一致,甚至是相悖的。但只要拾取人的判斷符合一般常理即可,這種常理應以一般人的認知為準。因此,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以行為人拾到財物時,財物的外部狀態(tài)為基準,而不能以失主丟失財物時的實際狀態(tài)為基準。根據(jù)刑法之規(guī)定,遺忘物才能成為特殊侵占罪的對象。而該物此時時形式遺失物,因此我們就應以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diào)整。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符合主客觀相適應原則。
埋藏物,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它既包括有主物,也包括應歸國家所有的無主物;既包括歸私人所有的物,也包括歸國家、單位所有的物。埋藏物包括三種情形:一為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依法本歸所有人所有;二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視為無主財產(chǎn),應歸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據(jù)為己有,否則視為不法占有;三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文物并不屬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但卻依法歸國家所有。這些都屬于特殊侵占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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