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衛(wèi)香,修武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孫志強,河南云臺(略)事務所(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訴人付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馮某某、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審原告付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x.63元,武陟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付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衛(wèi)香,被上訴人張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9月6日,馮某某帶領原告及其子馮某軍等人在武陟縣X村干活,馮某某將其摩托車鑰匙放在衣袋中,并將衣服放在摩托車上。干活結(jié)束后,馮某軍(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馮某某所有的豫x號二輪摩托車,載原告沿云臺大道由南向北行至55KM+960M(武陟縣X鎮(zhèn)X村北路口)處時,與同方向頭北尾南張某某駕駛的因故障停在路上的農(nóng)用三輪車所載鋼管發(fā)生相撞,致車輛損壞,馮某軍及原告受傷,馮某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認定,馮某軍與張某某負該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不負該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于當天住進武陟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同年10月4日出院。后又于2009年12月30日再次入住該院,2010年1月4日出院。原告為治療傷情共支出醫(yī)療費x.63元。經(jīng)簽定原告構(gòu)成九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在駕車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在車輛發(fā)生故障停車時未設警示標志,導致原告乘坐的摩托車撞在其車裝載的鋼管上,使原告受傷,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由于原告放棄對馮某軍的起訴,因此張某某僅就自己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賠償責任,應負此事故50%的賠償責任。摩托車屬高速交通工具,車輛所有人應當盡到謹慎的管理義務,被告馮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管理自己機動車過程中存在瑕疵,導致他人無證駕駛其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確為10%。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1、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付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慰撫金,共計x.32元。2、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付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慰撫金,共計5512.8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某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負擔60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800元,被告馮某某負擔150元。簽定費7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600元,被告馮某某負擔100元。原告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張某某、馮某某分別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徑付1400元、250元給原告。
付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當,請求二審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馮某某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賠償責任。上訴人系乘車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其損失應由負同等責任的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肇事車主為馮某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車主與肇事司機應負事故連帶賠償責任?,F(xiàn)因肇事司機馮某軍死亡,故該事故50%的連帶賠償責任由車主馮某某自行承擔。馮某某是家庭共有財產(chǎn)的管理者,與馮某軍系父子關系,馮某軍雖成年但未婚,生前與父母生活在一起。馮某某與馮某軍在外承包工程、打工的收益歸家庭共有,不管一審法院如何認定馮某軍和馮某某之間的關系,本案的賠償責任都應當由馮某某用和死者馮某軍的家庭共有財產(chǎn)來承擔。所以。應承擔本案50%的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沒有證據(jù)證明馮某軍擅自開走摩托車。本案的事實是:馮某某及其子馮某軍負責運送工人上下工。馮某某明知馮某軍無駕駛證照,照樣安排馮某軍駕駛機動三輪車搭載上訴人從修武縣到武陟去上工,馮某某駕駛摩托車。下工時,因機動三輪車載滿了貨物,由馮某某駕駛,所以,馮某軍便駕駛摩托車搭載上訴人和史俊霞返家,爾后發(fā)生交通事故。所以,不管怎么說,馮某軍的駕車行為系職務行為無疑,與拿取摩托車鑰匙的方式無關,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理應由車主馮某某承擔。
馮某某未提供答辯狀,當庭口頭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歸納并經(jīng)各方當事人認同的本案爭議焦點是:1、馮某某與馮某軍是否存在雇傭關系;2、付某某要求馮某某、張某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付某某認為馮某某與馮某軍系雇傭關系。
馮某某認為,一審中付某某堅持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案由,不主張雇傭關系。對該焦點,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付某某認為,馮某某是雇主,馮某軍駕駛摩托車送上訴人下班,是因以往上下班都是坐三輪車,2009年9月6日下班時,因三輪車裝滿了貨,所以馮某某駕駛?cè)嗆嚕岏T某軍駕駛摩托車送付某某和史俊霞下班,并不是馮某某不知情。馮某軍系履行職務行為,雇員受到傷害,雇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應當承擔50%的責任。同時,馮某某還是家庭財產(chǎn)的管理者,亦應承擔馮某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馮某某認為,馮某軍已死亡,其不是馮某某的雇員,雖然馮某軍是家庭成員,但馮某某不能承擔共有責任。因為本案系道路交通損害賠償,馮某某雖然是付某某的雇主和車輛所有人,但馮某軍駕駛摩托車送付某某和史俊霞,馮某某并不知道,其要求馮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對該焦點,各方亦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付某某上訴提出的其上下班均由馮某某駕三輪車接送,2009年9月6日,由于三輪車裝滿了貨,所以,馮某某自己駕駛?cè)嗆?,送付某某、史俊霞下班的任務交給了其子馮某軍,于是,馮某軍駕駛二輪摩托車送付某某與史俊霞,馮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主張,因受傷系因交通肇事所致,且其提供不出馮某軍駕駛摩托車送其下班的行為是系馮某某指派,同時,馮某軍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審以馮某某承擔管理不當之責,確認馮某某承擔10%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故本院對付某某之主張不予采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89元,由付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柳
審判員董翠果
審判員雷前華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鶯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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