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甲。
委托代理人郁X。
被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聶XX。
被告劉某乙。
原告劉某甲訴劉XX、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2011年3月28日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送達原告,2011年5月5日將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送達被告。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分別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郁X、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中被告劉XX于2011年7月11日病故。本院依法通知其女兒劉某乙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于2011年10月19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郁X、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聶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2008年4月1日,劉XX因投資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約定每月利息2%,一年后返還本金及利息。2008年5月11日,劉XX仍以上述理由又借原告x元,利息同上。被告孫某對上述借款知情并認可,后約定的還款期滿劉XX卻沒有如約還款。截止2010年4月25日,劉XX仍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x元。此后原告多次找劉XX、孫某催討,劉XX、孫某都以種種理由推諉拒絕。據(jù)此,請求判令劉XX、孫某立即返還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由劉XX、孫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孫某辯稱,被告孫某2008年8月外出打工,直到得知丈夫劉XX患病住院才回來。對于原告借錢給劉XX一事根本就不知道,當時劉XX借錢也沒有和孫某商量,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被告孫某對此筆借款不予認可。其他答辯意見同被告劉XX的答辯一樣。
被告劉某乙辯稱,關于劉某甲訴我父親劉XX母親孫某借款糾紛一案,我作為他們的女兒對此糾紛一概不清楚,我父親劉XX于2011年7月11日不幸去世,他所留下的所有遺產我不繼承。
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劉XX、孫某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是否有法律依據(jù);2、被告孫某、劉某乙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劉某甲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1、2010年4月25日被告劉XX出具的欠條,以此證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沒有異議。
二被告為支持自己的辯稱理由,提交如下證據(jù):1、結婚證;2、孫某的身份證;3、劉XX的身份證,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及主體資格;4、社區(qū)證明;5、孫某的失業(yè)證,證明被告生活困難;6、醫(yī)院診斷證明,證明劉XX現(xiàn)在醫(yī)院治療。原告對二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作為拒絕履行債務的理由。
本院對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劉某甲提交的證據(jù),劉XX、孫某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孫某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有效證據(jù)及庭審筆錄,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8年4月1日,劉XX因承攬建設工程而借原告劉某甲現(xiàn)金x元,同年5月11日又借x元,共計x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后因劉XX未按期歸還上述借款本息,2010年4月25日,劉XX給原告劉某甲出具欠條,明確欠借款x元及利息x元(從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30日,共20個月的利息)欠條出具后至今未歸還而形成訴訟。
另查明,被告劉XX與被告孫某于1991年登記結婚。劉XX于2010年9月19日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于2011年7月11日病故。再另查明,劉某乙為劉XX、孫某之女,X年X月X日出生,在焦作市十二中學上學,并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書寫了1份放棄其父劉XX所有遺產,不再繼承。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甲與劉XX之間為民間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劉XX未按約定還清原告劉某甲借款本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劉XX與被告孫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雖以劉XX個人名義所借,但孫某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XX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因此,本案借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劉XX在訴訟中死亡,本案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孫某承擔。劉XX的遺產應先用于清償其生前債務。被告劉某乙明確放棄繼承其父劉XX的遺產,故被告劉某乙不再承擔此糾紛的民事責任。原告劉某甲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以劉XX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原告劉某甲借款x元及利息x元,共計x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750元,保全申請費2170元,合計9920元,由被告孫某負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再退還,執(zhí)行時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苗曉霞
審判員張黨生
審判員黎興中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張閃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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