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號
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住所地重慶市X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湯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工作單位:重慶XX消防設備廠。住(略)-4。
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X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馮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秋,重慶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侵犯專利權糾紛。
原告訴稱: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是專利號為ZL(略).9,名稱為“防火卷簾用曲柄搖桿傳動動態(tài)縱掃噴淋降溫裝置”的專利的專利權人,被告在其承攬的重慶市X區(qū)九鼎名都項目中使用了和原告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的產品,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防火卷簾用曲柄搖桿傳動動態(tài)縱掃噴淋降溫裝置”的專利,并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有關的廣告宣傳資料。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3、被告在《重慶日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和消除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鑒定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共計2萬元。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確認在2008年8月以前承攬的重慶市X區(qū)九鼎名都項目中使用的防火卷簾用曲柄搖桿傳動動態(tài)縱掃噴淋降溫裝置和原告專利(專利號為ZL(略).9)的技術特征相同。
二、為妥善處理糾紛,友好化解矛盾,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愿意補償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x元。該款于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由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
三、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從2008年8月至今未生產和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技術特征相同的防火卷簾用曲柄搖桿傳動動態(tài)縱掃噴淋降溫裝置,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至調解協(xié)議生效日之后也不再生產和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技術特征相同的防火卷簾用曲柄搖桿傳動動態(tài)縱掃噴淋降溫裝置。
四、本協(xié)議書自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和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并送達。
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承擔,證據(jù)保全費2000元由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現(xiàn)重慶XX消防廠已收到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4600元,本院減半收取2300元,根據(jù)上述協(xié)議由原告重慶XX消防設備廠負擔(剩余部分退還原告),證據(jù)保全費用2000元由被告重慶XX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某強
代理審判員譚穎
代理審判員劉娟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胡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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