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男,39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24歲。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
上訴人林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仙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因上訴人林某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林某撤回上訴處理。
各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朱明梅
審判員趙雪花
代理審判員黃榮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黃貞貞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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