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某某。
被告:婁某。
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略)-7),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X區(qū)××大道中××號。
負責人:高某。
原告何某為與被告婁某、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蔣欣欣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1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某某,被告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太平洋××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于2011年12月2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太平洋××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何某起訴稱:2010年11月24日8點20分左右,被告婁某駕駛的贛K×××××正三輪摩托車與案外人何某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浙B×××××豐田轎車在寧??h××街X路與萬興路口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被撞受損的交通事故。寧海縣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隊依簡易程序作出了編號為x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被告婁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0年11月26日,原告通過寧波天潤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寧某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輛損失金額5409元。后原告受損車輛經(jīng)寧??h海園汽車修理店維修,共產(chǎn)生修理費用540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但兩被告均未履行相應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婁某侵權造成原告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太平洋××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二、被告婁某在交強險范圍外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409元、車輛評估費3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舉證如下:
1、身某、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寧??h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外人何某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某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2011中國太平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制保險標志各一份,以證明被告婁某系贛K×××××正三輪摩托車的被保險人及該車強制險由被告太平洋××公司承保的事實。
4、汽車某某結(jié)算清單、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各一份,以證明原告為修理受損車輛花去修理費5409元的事實。
5、中國太平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動車事故損失定損協(xié)議書一份,以證明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經(jīng)過定損的事實。
6、價格評估報告、發(fā)票各一份,以證明原告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輛損失5409元,并產(chǎn)生評估費用300元的事實。
被告婁某答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經(jīng)過及事故認定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損失沒有這么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并未撞到原告車輛的輪胎,故對輪胎、鋼圈損失有異議,另外增值稅發(fā)票中的稅部分不應由被告婁某承擔。對原告合理損失愿意賠償。
被告婁某當庭提供手機中的短信一條,以證明當時撞車以后,原告要求被告婁某先付錢再修車的事實。
被告太平洋××公司書面答辯稱:被告太平洋××公司作為保險人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但被告婁某需提供事故發(fā)生時有效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同時贛K×××××車輛的被保險人是姜某某,故法院應核實姜某某的機動車行駛證,否則被告太平洋××公司不能進行賠償。本案訴訟是被保險人及被告婁某怠于索賠引起的,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太平洋××公司未舉證。
對原告及被告婁某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太平洋××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認證如下:
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5,被告婁某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二、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6,被告婁某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的車輛不是在該家店里修的,而評估時被告未在場,同時被告只撞到原告車的右上側(cè),并未撞到車下面,故輪胎及鋼圈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應對其損失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輪胎及鋼圈損失是因此次事故造成且輪胎及鋼圈有更換的必要性,故對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
三、對被告婁某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認為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故不同意質(zhì)證。本院認為,被告的異議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其異議成立,故不組織質(zhì)證。
綜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11月24日8點20分左右,被告婁某駕駛的贛K×××××正三輪摩托車與案外人何某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浙B×××××轎車在寧??h××街X路與萬興路口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被撞受損的交通事故。寧??h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隊依簡易程序作出了編號為x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被告婁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0年11月26日,原告通過寧波天潤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寧某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輛損失金額5409元,包括輪胎(八折)760元、鋼圈580元,評估費為300元。后原告車輛經(jīng)寧??h海園汽車修理店維修,費用為5409元。贛K×××××正三輪摩托車投保于被告太平洋××公司。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中,被告婁某負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公司認為應提供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婁某有效的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被保險人姜某某的機動車行駛證,本院認為強制險保單正本及強制險保險標志中記載的被保險人均為婁某,保險人為被告太平洋××公司,對被告太平洋××公司的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故被告太平洋××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輪胎及鋼圈損失是因此次事故由被告婁某造成且輪胎及鋼圈存在更換的必要性,故原告該部分及相關材料服務費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車輛損失金額為3934.5元、評估費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某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何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
二、被告婁某在交強險范圍外賠償原告何某車輛損失1934.5元、評估費300元,共計2234.5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兩項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婁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略),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蔣欣欣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項凌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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