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蔣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西魚峰集團水泥有限公司
上訴人蔣某因與被上訴人廣西魚峰集團水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一)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智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周琳、吳青峰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代書記員李枚擔任法庭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12時許,原告蔣某在太陽村水泥廠三分廠生產區(qū)路段,發(fā)生被一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紅巖牌重型自卸車傾斜翻倒壓傷雙腿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柳州市工人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全身多處熱壓傷35%深Ⅱ°—Ⅲ°;2、擠壓綜合癥;3、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4、右下肢截肢術后。事故車輛系受柳州市祥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使用。2009年1月15日原告與柳州市祥云建材有限公司就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后,柳州市祥云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的賠償義務。2009年4月,原告向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2008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2009年5月11日,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提出的仲裁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決,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2008年9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蔣某承擔。
上訴人蔣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在“經審查查明”中所認定的事實不清,主要表現(xiàn)在:1、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時所在位置是被上訴人的生產區(qū),身著工作服。2、事故發(fā)生時,在場的證人證實上訴人系在工作時被車所傷。3、交警部門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案件受理的情況,說明本案是在生產區(qū)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案件的管轄權是安監(jiān)局而不是交警部門。二、關于證據(jù)適用的選擇性。一審法院經上訴人申請向交警部門及安監(jiān)局調取了交通事故案件卷宗及安全責任事故卷宗,交警部門的卷宗全部移交給了安監(jiān)部門,由安監(jiān)部門立了安全生產事故案,這些卷宗一審法院在適用時就進行了選擇,將有利于證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關系的全部材料(含移交報告、證人證言、安監(jiān)部門的立案報告等)進行了刪除,一審法院的做法違反了民訴法及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三、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以上訴人舉證不能為由而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進行判決顯然錯誤,首先,證據(jù)規(guī)則只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證據(jù)的規(guī)定,這是程序法的范疇,而適用程序法對案件進行裁定應適用裁定書而不是判決書,既適用判決書就應當引用實體法,但本案一審沒有引用實體法;其次,根據(jù)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用工單位,本案中用工單位除了否認外沒有列舉任何證據(jù);其三,安監(jiān)局的卷宗所有證據(jù)足以鎖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關系的存在,一審法院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審理本案。另外,關于勞動關系的問題,在安監(jiān)局的材料中已經反映清楚,在肇事司機的問話卷的第四頁倒數(shù)第5、6行已經清楚的說明他說壓倒的是在三分廠幫維修設備的工人,唐重平詢問筆錄的第一頁和第二頁也說明蔣某是三分廠的職工,這兩個證人均與蔣某無厲害關系,他們的證言應該采信。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原告與被告2008年9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
被上訴人廣西魚峰集團水泥有限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正確的判決。上訴人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是不應當?shù)玫街С值?。我們認為不能因交警部門將材料移交安監(jiān)局就認定蔣某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肇事司機本身就不是被上訴人的職工,他只是聽別人說蔣某是被上訴人的職工,因此他的證言不能證明蔣某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而唐重平的身份尚不清楚,他提供的證言也不足以證明蔣某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2、一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將裁定與判決的概念錯誤理解,并不能說引用程序法的就是裁定,引用實體法的就是判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除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遺漏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外,當事人雙方對其他事實沒有異議,也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故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原告的上訴人認為存在勞動關系,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zhí)峤幌嚓P證據(jù)予以證實,現(xiàn)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主要是申請法院調取的交警部門制作的詢問筆錄。主要是肇事司機徐海平及上訴人工友唐重平的證言,但相關的詢問筆錄均沒有直接反映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勞動關系,相反,唐重平的詢問筆錄證實了上訴人并不直接與被上訴人產生勞動關系,不是該單位職工,而是受雇于他人為該單位維修設備,故上訴人要求確認與被上訴人2008年9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蔣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智勤
代理審判員周琳
代理審判員吳青峰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李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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