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發(fā)布日期:2012-07-26 作者:110網(wǎng)律師
【簡要案情】
被告人劉襄,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奚中杰,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肖兵,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陳玉偉,化名劉建業(yè),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劉鴻林,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2007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五萬元,劉襄負責(zé)技術(shù)開發(fā)和生產(chǎn),奚中杰負責(zé)銷售,利潤均分。同年8、9月份,劉襄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后,與奚中杰帶樣品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對樣品進行試驗、推銷。肖兵和陳玉偉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后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將劉襄生產(chǎn)的鹽酸克侖特羅出售給收豬經(jīng)紀人試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將信息反饋劉襄、奚中杰。此后,劉襄等人開始大量生產(chǎn)、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chǎn)、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奚中杰與劉襄共同銷售,以及從遲名華(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后單獨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共1400余公斤,銷售金額440余萬元。肖兵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1300余公斤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00余萬元。陳玉偉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兌淀粉后銷售,銷售金額200余萬元。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仍協(xié)助劉襄從事購買原料和鹽酸克侖特羅的生產(chǎn)、銷售等活動。五名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被分布在八個不同省市的生豬養(yǎng)殖戶用于飼養(yǎng)生豬,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并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裁判結(jié)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生豬對人體的危害,被國家明令禁止,劉襄、奚中杰仍大量非法生產(chǎn)用于飼養(yǎng)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銷售,肖兵、陳玉偉積極參與試驗,并將鹽酸克侖特羅大量銷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劉鴻林協(xié)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生產(chǎn)、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均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劉鴻林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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