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的分類
發(fā)布日期:2013-06-14 作者:張穎律師
依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付義務,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承擔合同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關系,一方的義務就是對方的權利,反之亦然。從另一個角度說,雙務合同也就是當事人雙方互享債權的合同。雙務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態(tài),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多數(shù)合同均為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并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例如,合同法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贈與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
區(qū)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系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guī)則。(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于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fā)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guī)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fā)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fā)生上述后果。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這是依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所作的分類。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實踐中常見的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合同,均屬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區(qū)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1)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shù)?,不可能是無償?shù)模缳I賣合同、租賃合同;有些合同則相反,如贈與合同;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就會使合同性質發(fā)生根本變化(買賣變?yōu)橘浥c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并不改變其性質。(2)注意義務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程度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較無償合同為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3)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訂立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的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而對于一些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甚至無行為能力人也具有締約能力。(4)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意義不同。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其對象僅限于債務人無償處分和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權益的行為,故以合理對價有償處分財產權益的合同不能作為債權人撤銷權的對象。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shù)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shù)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tài),但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qū)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五、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jù)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并設有規(guī)范,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guī)則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強行法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此即合同類型自由。因此,當事人訂立法律未作規(guī)定的非典型合同并無不可。實際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交易關系的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chuàng)新的合同形態(tài),以滿足現(xiàn)實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后,經過一定的發(fā)展階段,法律應適時地加以規(guī)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體可歸為三類:(1)純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無規(guī)定的事項為內容,或者說其內容不屬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項的合同。(2)混合合同,即由數(shù)個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構成的合同(如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此類合同包含了數(shù)種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但在性質上屬于一個合同。(3)準混合合同,即在一個有名合同中規(guī)定其他無名合同事項的合同。
區(qū)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意義,主要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不同。對于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確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其次,若無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內容,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規(guī)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予以處理。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jù)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在兩個關聯(lián)合同中,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合同,后者為從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區(qū)分,主要意義在于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lián)性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七、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此為合同的常態(tài)。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的區(qū)別,是二者的締約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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