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質及其基本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3)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26 10:53
關于團體現(xiàn)象是否具有真實性問題,凱爾森的否定理由并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對于人類社會的團體現(xiàn)象,哲學家和社會學家作了較深刻的研究,顯示出家庭、國家、教會組織、公司等,明顯是具有與個人成員不同功能的實在單位。黑格爾從哲學的立場,曾就家庭、同業(yè)工會、國家的實體性詳加闡明。其中,家庭以倫理性的愛為目的,同業(yè)工會以一定的客觀普遍性為共同目的,國家以絕對普遍性為普遍目的。(參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三篇“倫理”。)費迪南。托尼斯1887年出版的《共同體與社會》,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社會關系,揭示論述了兩種基本的社會關系,論證了共同體的存在。(彼得。斯坦等:《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版, 第25頁。)但是,即使誠如哲學家和社會學家揭示的那樣,團體現(xiàn)象是實的不可避免的社會現(xiàn)象,這也不能回避法人概念的法律擬制性質。因為整個法律世界都是構造而來,而不是由現(xiàn)實反映而成。自然人概念如此,法人概念亦如此,都是法人思想作用的產(chǎn)物。作為社會學形態(tài)的團體,它并不能直接當然地反映為法人概念,從屬于法律世界的法人,與從屬于現(xiàn)實世界的團體現(xiàn)象,其實始終存在難以解釋的間隙,法人組織體和有機體說顯得過于簡單。法人制度的許多東西,通過現(xiàn)實的團體現(xiàn)象往往不能理解,而如果深入到法學思想之中,即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因此,團體現(xiàn)象的事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思維的材料,或者評價法律應然世界中法人制度的材料。
法人問題的確是深奧的,它和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一樣,依賴于立法者的態(tài)度。法人概念的設定,意味著在一定的法律思維框架對團體人格化,假定了某些團體(甚或社會與國家共同體)或多或少類似具體的人,這對許多人來說難以理解,無異是形而上學,但是法學特別認真地看待這種人格化,似乎那些團體確實是與現(xiàn)實社會的個人相類似的實體,更有甚者,法學把理性的力量和責任歸于這個不同與個人的實體,似乎和個人一樣,也可以有思維,懂得責任。在這里,法學并不是無意同化與個人,而是刻意如此,因此,盡管事實上沒有生命,沒有道德思維,但在法律設計上,只要法律思維認為有必要這樣做,法律便可以不只唯一尊重有智慧的人,而是視團體象一個真的人那樣有利益需要、思維、觀點、痛苦和幸福,對它象對一個具體的人那樣,就其道德生活的若干方面提出質問。
但是,法學思想如此處理法人問題,并不是果真不考慮設計個人與團體人的差別,到目前為止,法學對待法人的態(tài)度,基本上只是追求對其認識到或相信的某些團體的社會價值的利用,而不是造法人為個人。在這里,法人所負的責任和享有的地位,是一種德沃金所謂的復雜的、雙階段的推理方式,從而在人格化過程中達到一種法律功利主義。法人制度考慮的不是法律視線中團體的統(tǒng)一形式,而是關注它的結合目的,認為正是這一結合目的,才帶來了個人集團的某種程度的內部和外部的整體關系,例如,現(xiàn)代股份有限公司,便是因以股份聯(lián)合的方式追求某一經(jīng)營事業(yè)目的獲得整體性的。
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首先表現(xiàn)為通過團體主體化找到一種自然的一體的展示,法律在此不去尋找具體的個人主體,而是擬制一個統(tǒng)一主體,使之不可能通過還原的方式把它逐一還原成成員的主張,將維系特定目的的必要條件在名義和技術上皆歸于它,以保證特定目的不致分裂。同時,在行為和責任方面,法學也做這方面的思量,把問題構思成一個關于法人行為和責任的情形,即,假定團體是一個行為人和責任人,有思想有道德,把關于自然人的行為和責任的原則對它摹擬處理。但是,團體畢竟是個人集團,團體的各類成員應該怎樣去分離利益和承擔過錯或責任呢?法律進一步用一套不同的原則去處理這個獨立的問題,所謂法人的內部秩序問題。法人的這種技術,開拓了一個思考的領域,一方面,使人格化達到特殊功能,真正維護了結合目的對于個人的超越,法人的地位和責任不是成員個人地位和責任的簡單相加,另一方面又不失靈活,在確定整個團體是否符合其自身的標準后仍繼續(xù)處理個人的地位與責任問題,不以擬制人格完全淹沒個人的特性。這種人格化的深奧處在于,它體現(xiàn)在認真把團體作為有別于個人總和的一個目的統(tǒng)一體,但這仍然是法學創(chuàng)造而不是發(fā)現(xiàn),因為,這個法人觀點下的團體不再是簡單的現(xiàn)實的存在,而是思想和法律實踐的產(chǎn)物,是人類的追求的產(chǎn)物,正是在這些實踐中社會得以形成。(參見德沃金:《法律帝國》,李常青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51頁。在他看來,社會人格化,有助于政治整體性原則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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