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案件 經(jīng)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確定黃某某為河南新鄉(xiāng)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同時確定了黃某某享有該股份公司14、686%的股份,該股份公司的為5762、275萬元。判決生效后,黃某某請求工商局依據(jù)據(jù)判決書辦理登記手續(xù)。但省工商局負責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同志說,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必須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修正案、協(xié)議書和公司正副本等等,缺一不可。大家都知道,訴訟是一件費時費力又勞民傷財?shù)氖虑?,當事人之所以選擇訴訟,就是與公司和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已達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才走上訴訟的。在訴訟結束后,再恢復到訴訟前的狀態(tài),要求公司通過召開股東會,修改的行為來配合當事人,簡直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難的事情。但工商局的同志說,那也沒辦法,因為公司講究的是自治,除非公司自愿申請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否則,我們不敢依據(jù)判決書變更,象這類情況很多都沒辦理。好在我辦理的這個案件的公司是一個家族企業(yè),大股東均系同胞兄弟姐妹。經(jīng)過反復、多次、逐一做他們的思想工作,雖然費盡周折,但最終均同意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并與今年的3月份在省工商局辦理完畢。該案盡管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但是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和公司股東不予配合的話,該案真正意義上的終結可以說是遙遙無期。
第二起案件 鄭州甲公司欠周口乙公司3000多萬元的債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書》,鄭州甲公司將其在南京丙公司享有的58%的股份轉讓給周口乙公司,以抵消債務。協(xié)議簽訂后,在南京丙公司的配合下,到南京工商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但隨后,該股權轉讓行為被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為無效行為,理由是該58%的股份因為鄭州甲公司另外的一筆債務,在轉讓之前已經(jīng)被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基于此,雙方又簽訂了一個《債權回復協(xié)議書》,約定,58%的股份仍然歸鄭州甲公司所有。后鄭州甲公司請求南京市工商局依據(jù)山西臨汾中院的裁定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即將58%的股份再變更到鄭州甲公司的名下。但未獲準許,理由同上個案件一樣,需要提供南京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等。而在此期間,南京丙公司因未參加年檢,已被南京工商局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也就是說南京丙公司已不具備提供工商局所要求的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所需手續(xù)的行為能力。目前,南京市政府又準備收購南京丙公司的部分固定資產(chǎn),南京丙公司又面臨清算,在清算之際,誰應為公司的清算主體,成為鄭州甲公司、周口乙公司和南京丙公司三家公司爭執(zhí)的問題。南京丙公司的另一家股東和南京市政府只認可工商登記中的股東,也就是周口乙公司,周口乙公司情愿將股份退還鄭州甲公司,不當股東,但又退不出來,而鄭州甲公司想成為清算主體,但又參與不進去。本案現(xiàn)在正在協(xié)調中。可以看出,造成三家公司法律關系復雜的根本原因就是股東變更登記中的問題。如果南京市工商局依據(jù)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書,將股東變更為鄭州甲公司,那么三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而然也就理順了,也就不存在可供爭執(zhí)的問題了。這兩起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無論是河南省工商局還是南京市工商局給出的答案是一致的,就是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直接成為變更股東登記的直接依據(jù),此類問題還需當事人自行解決。如果是這樣的話,法院裁判的執(zhí)行力、既判力和拘束力又從何談起呢?當事人費盡周折通過訴訟獲得的判決書可以說是白紙一張,純粹是無用之功。而既然走上了訴訟,當事人還能自行解決嗎?如果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公司不愿配合的話,難道說被侵犯的股東權益就永遠得不到解決和維護嗎?如果這樣的話,經(jīng)濟秩序豈不是大亂,公司豈不是可以任意侵犯股東的權益,反正告也白告,后果是很可怕的而且也是不應該出現(xiàn)的。
基于此,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隨著各種各樣的公司糾紛大量涌現(xiàn),行政機關的一些固有的辦事程序和制度已經(jīng)遠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社會的需要,應當根據(jù)出現(xiàn)的新情況,發(fā)現(xiàn)的新問題,及時地依法進行調整和完善,補充公司在非自愿狀態(tài)下即依據(jù)法院裁判如何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程序,以適應社會公眾的需要。使此類問題不再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中出現(xiàn)的不和諧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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