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如何開展仲裁工作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21 14:56
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應指派專門人員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受理、送達。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三)、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開庭。
(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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