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單位不承認與其
2009年8月,李某之子小李經包工頭于某介紹,與同鄉(xiāng)韓某等人一起來到石家莊市,在某建筑公司從事鋼筋工,雙方未簽訂。因小李沒帶身份證,建筑公司也沒有為其辦理工作證,但給韓某等人辦理了工作證。
一個月后的一天晚上,小李和工友加班后外出吃飯返回工地,橫穿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小李不幸身亡。因建筑公司不認可與小李存在勞動關系,李某無法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遂向當地勞動爭議申訴,要求確認其子小李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駁回原告的申訴請求。
當事人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
李某不服,向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證人韓某、于某等到庭作證,證明小李是與證人一起到建筑公司工地工作,均未簽訂勞動合同,除小李因未帶身份證沒有辦理工作證外,其他工人均辦理了的事實,建筑公司對證人是該工地工人的身份以及證人提供的工作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小李等工人是外地某勞務公司招用,根據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勞務公司負責工人管理及傷害賠償,但未能提供勞務公司與小李等工人的勞動合同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之子小李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從事鋼筋工,該公司對此事實無異議,但稱小李系某勞務公司招用的工人,卻沒能提供勞務公司關于小李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李某則提供了與小李一同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證人韓某、于某等人的證言及工作證,證明用工單位為該建筑公司,證人并證明該公司未給小李辦理工作證的原因,據此應認定小李與該建筑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小李與該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深思:未確定勞動關系時,工傷索賠如何收集證據?
打工者在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糾紛時,用人單位往往會以沒與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否認與打工者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此時,如果打工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曾發(fā)過工作證就能幫大忙了。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布《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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