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7月我畢業(yè)后進入一家上海公司,并簽署了,3個月,合同為期5年,違約金2000元/年,(進入公司的時候公司為我們辦理了落戶手續(xù)、檔案遷移及檔案掛靠手續(xù),共花費2000多元)。2003年10月我試用期結(jié)束并轉(zhuǎn)正。最近我發(fā)現(xiàn),公司在 2003年11月才開始給我們辦理“三金”的繳納,前面三個月試用期的社保金單位沒有繳納,這與明顯相悖。向公司人事部門詢問,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是不予繳納“三金”的,因為10月才開始辦,所以繳納的“三金”系從11月開始。請問試用期內(nèi)不繳納“三金”是否違反勞動法?公司不予繳納試用期的“三金”,員工是否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不足額支付費,是否可以視為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未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
根據(jù)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相當一部分是國家用于社會統(tǒng)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帳戶的,本質(zhì)上屬于勞動者個人收入,其性質(zhì)相當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因此,單位不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行為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據(jù)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司法實踐認為單位出資為外地員工辦理落戶而簽訂服務期協(xié)議應屬有效,但當勞動者因單位不支付社會保險費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不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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