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小劉:我跟公司的合同簽的是兩年,2003年12月底已到期,領導批準續(xù)約,但至今一直沒簽。據(jù)說是公司要調(diào)整,所以目前都暫不簽,等調(diào)整之后再簽新合同,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在此期間被辭退,應該有補償金嗎?如果不簽合同在公司里工作,滿幾個月就算事實簽合同了?有這一說法嗎?
分析:
小劉所說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事實,在《上海市條例》里,被稱為“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和法院處理有不同,勞動仲裁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就不承擔其他義務,其中包括可以不給經(jīng)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只要給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其后,用人單位又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種情形應視為雙方形成不定期勞動合同,要求解約方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又實際履行的,一般以原勞動合同條件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為 新的勞動關系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形成的勞動關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處于不明確狀態(tài),法理上將其定性為不定期合同。鑒于有關規(guī)定對此種情況結束勞動關系是否給予經(jīng)濟補償金不明確,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要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斡植话ù朔N情形,故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存在分歧。考慮到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狀況,我們贊同應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囊庖姟?nbsp; 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因此建議你把官司打到法院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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