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并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于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和范圍,是由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法規(guī)定的,并因代理權發(fā)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二種: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fā)生,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一定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如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和社會團體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長、經理等),無訴訟行為能力職工一方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等,不但賦予他們以代理的權利,而且要求他們承擔代理的義務,不僅是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義務,也是法定代理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
作為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代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既是他的法定權利,也是對單位應盡的義務,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單位承擔。
作為職工個人的監(jiān)護人,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親權或者監(jiān)護權而產生的代理權。在訴訟中,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jiān)護人的,可以由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監(jiān)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訴訟代理人。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當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們?yōu)楫斒氯舜碓V訟時,卻相互推諉責任,甚至有時延誤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但這種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決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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