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鎮(zhèn)中心小學一年級學生趙兵在放學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識的青年男子誘走。家長在其走失后,多方組織尋找,并請求當?shù)氐胤秸⒐矙C關協(xié)助查找。2年后,仍杳無音訊,無奈之下,家長向人院申請其子。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趙兵死亡,并出具了宣告死亡書。趙兵在案發(fā)前已隨校集體投保了平安保險,保險金額為3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家長遂委托學校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分析]
因平安保險條款未對宣告死亡案的處理做出具體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討論此案的給付問題時產生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此案不予賠付。理由是宣告死亡在該保險合同中并未列為保險責任。根據(jù)學生平安保險條款第6條除外責任第6款“其它不屬于本條款保險責任范圍的情況”處理,應按除外責任不予受理,對本案予以拒賠。
第二種意見:此案應予給付,但給付金額應為保險金額之半數(shù)。保險條款中所稱意外傷害是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故宣告死亡案不構成保險責任條款中意外傷害條件。根據(jù)學生平安保險條款第5條第2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疾病、中暑……及其它不明原因所致身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因此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后,公司只能以推定死亡按其不明原因所致身故責任,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第三種意見:公司應該按意外身故死亡責任全數(shù)給付。根據(jù)該案構成的事實情況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來看,該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后,保險公司只能按照推定死亡受理,推定死亡責任不同于學生平安保險第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比照意外事故死亡之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即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但當被保險人重新出現(xiàn),公司應在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基礎上,依法追回受益人領取的全部保險給付金。
[結論]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死亡的理解。宣告死亡案的給付在保險條款中未明確確定的情況下,依據(jù)保險理論,法律知識以及借鑒外國經驗,本案保險公司應予全數(shù)給付,即按第三種意見執(zhí)行。同時建議在今后的人身保險條款制訂中應對宣告死亡之給付作說明或明確規(guī)定,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宣告死亡的特別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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