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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搶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態(tài)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15 13:41

        “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guī)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致被害人輕微傷后,因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屬于入戶搶劫的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南廣杰

  案由: 搶劫

  一審案號:(2003)黃刑初字第139號

  二審案號:(2003)滬二中刑終字第264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廣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江蘇省宿豫縣三棵樹鄉(xiāng)朱莊村湯莊組;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廣杰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潔工。同月14日,南廣杰攜帶三角形鐵塊進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掃衛(wèi)生期間,乘徐某不備,用攜帶的三角形鐵塊擊打徐某后腦部,欲搶徐某的拎包。徐某被擊打后轉(zhuǎn)身訓斥南廣杰,并告知其行為是違法的,是要坐牢的。南廣杰見狀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鐵塊,摸了摸徐某被擊的后腦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報案,隨后迅即逃離徐某家。被害人徐某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南廣杰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公安機關清點,徐某拎包內(nèi)有人民幣300元、美元300元、新臺幣3.8萬元及三星A288型移動電話機1只。經(jīng)上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檢驗:被害人徐某頭部外傷,左顳枕部皮下血腫,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控辯意見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南廣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煿鉤汕瀾僮錚且屬于入戶搶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廣杰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情節(jié)及定性無異議,但辯解其當時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錢,并且是因為工資問題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南廣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準備作案工具,實施暴力,入戶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由于被告人南廣杰在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后,經(jīng)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南廣杰關于當時不知拎包內(nèi)有多少錢的辯解,不影響本案的定性和處罰。被告人南廣杰關于是為工資問題而打被害人的辯解,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南廣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南廣杰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稱其是因為與被害人在結算工錢時發(fā)生矛盾,從現(xiàn)場隨手拿了鐵塊敲擊被害人頭部,無搶劫故意。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南廣杰為圖錢財,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戶搶劫,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南廣杰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害人徐某陳述證實,在南廣杰到其家打掃衛(wèi)生時,發(fā)現(xiàn)南廣杰隨身攜帶了鐵塊,并問過南廣杰。南廣杰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關于事先準備了作案工具鐵塊的供述與徐某的陳述相符,證實南廣杰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預謀搶劫的事實,故對南廣杰的上訴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ㄒ唬?ldquo;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guī)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

  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規(guī)定,一般是以實行行為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構成,對于法定刑的規(guī)定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所謂加重犯,是與基本犯相對應的,指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基本犯的基礎上,如果出現(xiàn)法定的特殊情形,即要對犯罪人加重刑罰處罰。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基本犯的構成。該條同時規(guī)定,具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以及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八項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這就是搶劫罪的加重犯。搶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和情節(jié)加重犯。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說,只要符合法定的結果,就應加重處罰;如果沒有出現(xiàn)法定的結果,就不能加重處罰。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態(tài)。搶劫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是刑法分則對犯罪的特定地點、特定對象和特定手段等情節(jié)的規(guī)定,具備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也應當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決定適用的刑罰,但在具備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出現(xiàn)相應的基本犯的實行行為仍然沒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的情況。如在搶劫犯罪預備階段即被發(fā)覺、制止;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搶劫未得逞;由于行為人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這就屬于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對于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刑法沒有將之作為獨立的罪刑單位并配置確定的量刑幅度。從我國刑法規(guī)定來看,情節(jié)加重犯與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節(jié)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構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構成基礎上對具備上述情節(jié)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樣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具有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搶劫犯罪,應當首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應當以此為基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zhì)特征看,我國刑法中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的雙重客體。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為(非法占有財物)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只要行為人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兩種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屬于搶劫既遂。入戶搶劫作為法定加重情節(jié)之一,是在搶劫基本罪基礎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戶這一條件,因而,入戶搶劫也可能會存在未完成形態(tài)。對于入戶搶劫過程中,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以及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的,應將其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這樣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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