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態(tài)出現(xiàn)。而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由于涉及到挪用人主體身份的確定,挪用人與使用人犯意聯(lián)絡的確定,被挪用單位性質的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認定挪用公款共犯性質常常遇到分歧與困難。本文就此進行了探討。
在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罪常常以共犯的形態(tài)出現(xiàn),這類案件,無論是與單獨的挪用公款罪相比,還是與其他犯罪的共犯形態(tài)相比,都更具有復雜性,有必要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論為指導,結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對司法實務中的一些理論紛爭進行探討。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在挪用公款罪中,哪些人可以成為該罪的共犯﹖這是一個存有認識分歧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構成該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熞韻錄虺啤督饈汀罰牭詘頌趺魅飯娑ǎ號燦霉?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構成該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刑法分則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僅使用人,而且與挪用人共謀,參與策劃并積極幫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在上述兩種觀點中,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首先,《解釋》第八條是對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構成共犯的限制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只適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適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為人。換而言之,該《解釋》系對特定主體?熓褂萌耍犔囟ㄌ跫?的限制,沒有排他的含義。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對自己使用的款項性質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公款,但未參與共謀、指使和策劃;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公款,使用開始時或使用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是公款;四是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根據(jù)《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上述四種情形中,只有第四種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其他三種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梢?,該《解釋》第八條是對使用人構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為人。
二、什么情況下,使用人與挪用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使用人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關鍵不在于其對被挪用的公款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而在于挪用公款過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為。如果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則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反之,如果使用人與挪用人沒有共謀,沒有參與實施挪用公款的活動,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也不能認定其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表現(xiàn)在:
1.對使用款項的公款性質是否明知。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項的公款性質,才能對侵犯公款的使用權有認識,這樣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實踐中,有觀點認為,使用人只要知道資金來源的非法性,就可認定使用人有挪用的故意,至于挪用款項的性質可以在所不問。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使用人雖然對款項來源的非法性有所認識,但如果并不清楚挪用的是公款,便沒有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因而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
2.對挪用行為的挪用性質是否明知。僅有使用人對使用款項的公款性質的明知,還不足以認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構成共犯。只有確認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有犯意聯(lián)絡才能認定使用人與挪用人構成共犯。因此,《解釋》第八條將共犯僅限于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并取得挪用公款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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