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起案件:甲女士與乙先生結婚時約定:“婚后,雙方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各自承擔”。 2006年乙先生因犯罪入獄,其人紛紛上門向甲女士討債,約計100萬元。對此事不知情的甲女士認為:“其夫妻之間對財產(chǎn)、債務問題約定在先,況且其夫所欠債務為個人經(jīng)營所欠債務,經(jīng)營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應該償還該宗債務”;另外,甲女士正準備同丈夫離婚。她認為離婚后更不需要償還該筆債務了。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甲女士的上述觀點正確嗎?
債權債務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九條中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即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約定為分別財產(chǎn)所有制)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的上述規(guī)定,甲女士對乙先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即使雙方之間結婚時已經(jīng)書面約定債務各自承擔,但是離婚后債權人起訴甲女士時她仍需就債權人明知夫妻之間的約定舉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讓甲女士的丈夫告訴每個商業(yè)伙伴其夫妻之間的約定是很難的,即使債權人知道其夫妻之間的約定,在訴訟中甲女士舉證證明債權人知道也是非常難的。所以本案中甲女士離婚后如債權人起訴她,因沒有相關證據(jù)她仍需用自己后半生勞動所得收入繼續(xù)為其已離婚的前夫所欠的個人(夫妻約定)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這種后果很難令人信服,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是不盡合理的。
我認為,本案中應該對甲女士的清償責任加以限定,即甲女士以離婚時所有的全部財產(chǎn)為限對丈夫的欠債承擔清償責任,離婚后甲女士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的新收入不應再用來為“前夫”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當然甲女士的“前夫”則仍應對該債務承擔清償完畢的責任。這樣對于債權人及甲女士均比較公平。同時也能避免夫妻之間惡意約定離婚時的財產(chǎn)歸一方所有而逃債。
故《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本案情形下夫或妻一方責任的認定明顯過于苛刻,應盡快修改,同時也提醒大家在生活種對于此種情況多加注意。

- 上一篇:離婚時如何認定屬于一方個人所負債務?
- 下一篇: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相關文章
- ·夫妻做生意要共同清償債務
- ·清償對外債務與夫妻處分共同財產(chǎn)的沖突
- ·談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問題的認定
-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連帶清償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 ·夫妻共同債務常見問題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 ·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 ·淺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 ·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 ·談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問題的認定
- ·生存一方應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如何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幾點認識
- ·關于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幾點認
- ·關于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幾點認
- ·涉外離婚中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問題
- ·離婚時沒還完的房貸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 ·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界限
- ·賭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