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祁××,住××。
委托代理人樊××,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孔××,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祁××因與被上訴人××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召陵區(qū)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祁××的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訴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系原××廠職工,1988年參加工作,1995年××廠改制成立××有限公司,2001年5月31日漯政紀(2001)X號,××政府關于原××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載明“原××有限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yè),其將資產以5300萬元抵償給××銀行××分行歸還貸款,是企業(yè)間的民事行為,中國工商銀行漯河分行將該部分資產整體轉讓給××有限公司,也是企業(yè)間的民事行為。新企業(yè)依法成立后,應妥善安置原××有限公司,在原企業(yè)職工未全部妥善安置的情況下,不能另行招聘安排企業(yè)急需人才以外的職工,同時,新企業(yè)全部承擔原公司欠發(fā)欠繳的職工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金、工資生活費及《藥品生產許可證》換發(fā)期間的費用”等內容。2002年4月27日,××政府關于原××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漯政紀(2002)X號載明,“原××有限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yè),其將資產以5300萬元抵償給××分行歸還貸款后,2001年5月,××分行將所得抵償資產整體轉讓給××有限公司,并由××有限公司承擔貸款債務。××有限公司接管后,注冊成立××有限公司,現(xiàn)××有限公司資產,××分行貸款債務轉讓給××集團?!痢良瘓F接管后,要承擔原××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他所有相關事項仍然按漯政紀(2001)X號紀要精神執(zhí)行”等內容。2006年10月10日,漯政紀(2006)X號××政府關于原××有限公司欠繳職工保險費和退休職工問題的會議紀要載明“××公司是在接收原××廠基礎上成立的”。被告××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的漯河內陸特區(qū)報通知載明“××有限公司已于今年4月份被××集團收購。凡原××有限公司未填寫職工登記表,逾期不到者,視為自動離崗,并予以除名處理?!?003年6、7、8三日,被告在漯河市有線電視臺發(fā)布循環(huán)滾動播出通知:原××有限公司下列人員請于2003年6月10日到廠報道上班,逾期不到者,視為曠工,根據《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除名:祁××。2003年7月10日××有限公司作出豫南街藥字(2003)X號文件載明“關于對職工劉××等同志予以除名的決定?!逼睢痢磷?003年6月5日在××電視臺飛播字幕通知(于6月10日到廠報道上班),至今未到,以上同志均按曠工論處;根據《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以上同志的行為符合了除名的條件,經職工代表聯(lián)席會議討論并舉手表決通過,決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對其予以除名。”2008年1月25日原告到漯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作出勞仲不字(2008)第X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載明“2008年1月25日送來的申訴書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你與××公司的爭議已超過勞動仲裁申訴時效”。
原審認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故社會保險費征繳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并未明確包括社會保險費繳納。因企業(yè)破產、單位改制導致職工群體性下崗,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整體拖欠工資,欠繳養(yǎng)老保險金,不能辦理退休手續(xù)等引起的糾紛,該類糾紛應由相關部門采取行政手段統(tǒng)籌協(xié)調解決。綜上,原告祁××與被告××公司之間的糾紛不屬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祁××的起訴。
上訴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訴稱:1、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2、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共計9709.56;3、判令被上訴人向相關部門補交拖欠上訴人的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金;4、判令被上訴人履行國家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使上訴人享受做為工人應享受的其他權利。其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部分有誤。1988年12月,上訴人與××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簽訂有勞動合同;1995年該制藥廠改制為××制藥有限公司;2001年××制藥有限公司欲整體折抵給××銀行漯河分行,該行經與××有限公司協(xié)議,在漯河市政府同意下,達成三方轉讓協(xié)議,由××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公司。
2002年漯河××、市××公司、××集團又達成轉讓協(xié)議,由××集團受讓××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痢凉窘庸芤院?,根據協(xié)議約定,要承擔原××公司及市××制藥有限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詳見漯政紀2002第X號會議紀要第二項內容)。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公司應繼續(xù)與上訴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履行用人單位職責。2003年××公司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對上訴人予以停工,不再讓上訴人繼續(xù)上班,口頭通知回家等候消息,且未向上訴人發(fā)放任何相關手續(xù)或通知。然而在一審開庭時被上訴人××公司在庭審中舉證,上訴人已被該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予以除名(詳見豫××藥字2003第X號公司文件)。上訴人當庭對該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公司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將該決定送達給上訴人。
根據勞動法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一隨時解除。即勞動只有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經濟性裁員。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職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第三,預告解除。指的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采取隨時解除、經濟性裁員、還是預告解除等,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未向法庭舉證上訴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證據。被上訴人××公司沒有給上訴人任何書面除名的手續(xù),其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對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該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而一審法院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并未明確包括“社會保險費繳納”是錯誤的。該解釋中第一條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系勞動爭議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被上訴人拖欠的有關費用是履行勞動合同過程的范疇,應屬于受案范圍。其次,《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5條,雖然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但并不影響用人單位拖欠保險等費用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X年X月X日生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明確加以規(guī)定,意味著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屬勞動爭議。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公司辯稱:一、對七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1、該案件已超過訴訟時效。對七名上訴人在2003年已做出了除名決定。從上訴人訴狀中“2003年及2004年被告無故不讓上訴人繼續(xù)上班.....上訴人曾數(shù)十次與被告交涉.....”的自述,就足以證明七上訴人對此事實是清楚的。當上訴人要求上班時,××廠的工作人員在告訴他們不讓其上班的同時,也就履行了對他們除名的告知義務,從這一時刻起他們就應當知道他們的權利受到了侵害,申請仲裁的時效就應當從此時開始算起。作為七名上訴人并沒有采取法律救濟的手段來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X號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之規(guī)定,雖然七上訴人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做出了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并且七上訴人及代理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從另一方面也證明超過仲裁時效事實的存在。因此七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應依法駁回。
2、該案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痢翉S的前身是華仁制藥,華仁制藥的前身是外資企業(yè)吉雄藥業(yè),吉雄藥業(yè)前身是國有企業(yè)漯河制藥廠,對此有漯河市政府會議紀要為證。依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十四條“因企業(yè)破產、用人單位改制等導致職工群眾性下崗,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整體拖欠工資,欠繳養(yǎng)老保險金,不能辦理退休手續(xù)等引起的糾紛,應由相關部門采取行政等手段統(tǒng)籌協(xié)調,法院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之規(guī)定,該案是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雖然在庭審中七上訴人代理人稱請求的是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是2003年6月30日以后的,因七上訴人已經因違反《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規(guī)定被除名的。職工除名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等同的。即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痢翉S也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故社會保險費征繳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對七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是應當依法駁回的。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法規(guī)《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而做出的除名決定的處理程序是合法的?!痢翆ζ呱显V人做出除名決定前,在履行充分通知而不能通知到本人的情況下,通過報紙、電視臺等手段進行充分的通知,并告知不到報到的后果。2003年至2004年到廠要求上班時已經告訴其為什么不讓他們上班的理由,已經履行對其除名決定的告知義務。
七上訴人的上訴是錯誤的。七上訴人如果對除名決定不服,應當對除名決定不服而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如果七上訴人以其訴狀中訴請而提起訴訟,從七上訴人的訴訟行為來看是對除名決定的認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證的一致。
本院經審查認為:從主體上看,勞動爭議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爭議。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雙方當事人。自然人即為勞動者(職工),法人則包括機關、社會團體和不同所有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勞動爭議正是以他們各為一方當事人所產生的勞動權利義務的爭議。從內容上看,勞動爭議是因勞動的權利義務發(fā)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對于勞動者來說,有權參加勞動,有權按照勞動數(shù)量領取勞動報酬,獲得休息、休假和享受勞動保護的待遇,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補助;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民主管理;有權按照工作和生產的需要繼續(xù)受教育和訓練。同時職工有義務認真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遵守勞動紀律,生產和工作秩序以及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有義務學習文化、政治、科學、技術和業(yè)務知識、有義務保守國家機密,愛護和保衛(wèi)公共財產。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當事人來說,其權利、義務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勞動者的權利就是法人的義務、勞動者的義務就是法人的權利。而本案雙方所爭議的是上訴人能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享受與其它職工同等的生活待遇。上訴人能否參與勞動的問題不是南街藥業(yè)公司的個性問題,而是企業(yè)進行改制后的遺留問題。它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大背景下,企業(yè)進行改制的遺留產物。因企業(yè)破產、用人單位改制導致職工群體性下崗,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整體拖欠工資、欠繳養(yǎng)老保險金、不能辦理退休手續(xù)引起的糾紛,該類糾紛應由相關部門采取行政手段統(tǒng)籌協(xié)調解決。故該類糾紛應由相關部門協(xié)調解決,不屬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孫艷芬
審判員趙慶祥
審判員吳玉良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素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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