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羅某,上海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上海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林某,女,漢族,現(xiàn)在浙江省某監(jiān)獄服刑。
原告徐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菊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某、被告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訴稱,被告以做生意為由,自2005年起向原告借款累計人民幣55萬元,事后補寫借條二份,約定其中借款人民幣5萬元于2008年9月27日還清,借款人民幣50萬元于2008年12月18日還清,后被告未歸還借款。2009年9月,被告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刑入獄,至今在服刑中,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5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dān)。
被告林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05年起,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計人民幣55萬元,被告分別于2007年9月27日、2008年11月18日補寫了借條二份,約定,借款人民幣5萬元于2008年9月27日歸還;借款人民幣50萬元于2008年12月18日歸還。嗣后,被告未歸還原告借款。2009年9月,因被告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刑,現(xiàn)被告在浙江省某監(jiān)獄服刑,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5萬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該借條所載內(nèi)容意思表示清楚,形式要件完備,且被告對借款事實予以確認,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逾期還款,被告應(yīng)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55萬元;
二、被告林某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wù)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964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820元,由被告林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菊蘭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shù)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