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地位及責任
發(fā)布日期:2011-05-09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一、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訴訟地位。
作為與投保人存在合同關系的保險公司,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在此類侵權案件中,是我們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不斷遇到的問題。
1、保險公司是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分散投保人風險的機構,其與投保人之間是合同關系。投保人依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責任時,保險人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2、《交安法》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也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根據(jù)《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該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現(xiàn)有第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規(guī)定頒發(fā)實施后,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因此,凡是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我們就視其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雖然性質上商業(yè)險,但等同于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依照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二、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承擔責任的。
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承擔責任如何?
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超過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部分,共有三種歸責原則:在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駕駛人的情況下,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在事故一方為機動車駕駛人,另一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情況下,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實行免責原則。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方就只應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責任限額范圍內的部分,受害人無權向機動車方要求賠償,而只能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我們認為,雖然該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該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而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機動車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機動車方作為直接的侵權人,不能以其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請求權。從責任保險的歷史發(fā)展來看,早期的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因被保險人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第三人,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為了發(fā)揮責任保險保護受害的第三人及社會大眾的功能,責任保險賦予第三人向保險人直接主張賠償損失的請求權。但第三人仍可向被保險人主張權利。⑤如在此種情形下只允許受害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實則是限制了受害人的權利,在肇事車輛參保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在本地的,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賠的成本和時間,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與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不符。同時,在此種情形下不允許受害人向機動車方主張權利,如機動車投保了較高限額的責任保險,則機動車方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完全置身于事故之外,可能使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更疏于防范,從而導致交通事故數(shù)量的增加。因此,對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受害的第三人既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也可要求機動車方賠償損失,還可同時向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主張權利。保險公司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賠償金的義務,機動車方基于侵權主體的地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兩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偶然產生同一內容的給付義務,并因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債務均歸于消滅,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的債務構成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根據(jù)依法訂立、締約自愿和私權自主的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脑V訟案件中,無論保險公司承保的是交強險還是其他商業(yè)險,其均無任何法律依據(jù)拒絕成為被告或第三人;其應承擔的責任是直接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甚或無責,亦應視保險險種和具體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的約定而定。
作者:劉彩梅 吳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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