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司法鑒定結論(3)
發(fā)布日期:2013-04-11 作者:連會有律師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在 訴訟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實,無需借助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來進行判斷,就沒有必要進行鑒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車速、當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規(guī)則、車輛毀損 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由具有專門交通知識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判斷。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而不是 一般性的事實問題。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
第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這符合鑒定結論必須由“指派”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制作這一條件。有 觀點認為,鑒定結論必須是由鑒定人個人名義作出,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制作,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鑒定結論制作主體要求。其 實,這種理解有失偏頗?!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 醫(y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yī)院加蓋公章?!苯煌ㄊ鹿实蔫b定同上述醫(yī)療鑒定一樣,雖然由特定的單位或部門進行,最 后要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是都離不開具體的操作人或承辦人,相應的結論上也必須有他們的簽名。因此,以此為由反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并不具有說服 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調解、民事賠償或刑事定罪量刑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筆者認為,在其制作過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應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人員同偵查人員分離。主 張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書證的觀點認為,如果將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鑒定結論,那么將產生公安交警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的弊端,與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 規(guī)定相抵觸。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如果是鑒定人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對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兩者角色分離來 解決,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的人員參與了交通事故的認定工作,就不應該參與本案的偵查,以防止制作人和辦案人員身份重合而先入為主,或者辦案人員與案件 形成實質上的利害關系造成訴訟不公。
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交 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雖然是由公安機關制作,但它仍然是證據(jù)的一種。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其證明力沒有優(yōu)先性。除了要接受控辯雙方質證、辯論以外,法 院還要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jù),如現(xiàn)場勘查、檢驗筆錄、證人證言、其他的鑒定結論等綜合判斷,要注意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人的資格和水平、是否應當屬于回避 的情形,認定書所依據(jù)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等。審判人員可以根據(jù)具體案件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決定,必要時還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偠灾?,在 訴訟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人員要出庭作證。按 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fā)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鑒定人。因此,作為交通事 故認定書的制作人員應當出庭接受審判人員、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詢問,對于與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記載的事項相關的提問予以回答。對于制作人不需要或無 法出庭的案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當庭宣讀,并聽取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見。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人沒有出庭接受詢問或者認定書沒有在法庭上 宣讀,沒有接受調查,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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