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爾火等運輸毒品案
發(fā)布日期:2021-06-26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被告人孫子爾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無業(yè)。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孫子爾火邀約比么日惹、劉付榮、初布色聰(均系同案被告人),從云南省勐??h西定鄉(xiāng)攜帶毒品分乘兩輛摩托車前往云南省景洪市。當日2時25分,孫子爾火一行四人行駛至西定鄉(xiāng)舊過村委會勐安查緝點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子爾火運輸毒品的行為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孫子爾火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孫子爾火提起犯意并糾集他人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孫子爾火判處并核準死刑。另對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劉付榮、初布色聰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孫子爾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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