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理和制度探析存量房交易網簽的法律約束力
摘要:近年來,學生在校人身遭受損害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這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隱藏在這一問題背后的學生受損害后的賠償問題是很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本文旨在對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問題進行探究,以期對解決此類問題發(fā)生后的歸責原則、責任方式和賠償問題有所稗益。
關鍵詞:法律規(guī)定;歸責原則;責任方式;賠償
一、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概述
近來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事件時有發(fā)生,而教育機構和侵權人具體如何承擔、多大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很棘手的問題,以下就對此問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探討。本文著重探討教育機構的責任問題(本文所稱教育機構指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jù)《教育早劫、《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明確規(guī)定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谶@種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教育機構在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時承擔相應責任是有充分依據(jù)的。
二、有關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扮《侵權責任法》中的規(guī)定該法第38條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受到人身損害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教育機構通常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相應職責的就不承擔責任。此時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該法第39條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受到人身損害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時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該法第40條是對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J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時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7條是對責任方式的規(guī)定。教育機構內部侵權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J教育機構外侵權承擔補充責任。(本文所指機構內侵權包括機構內設施及其工作人員對學生的人身損害J機構外侵權即指機構外第三人侵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規(guī)定該法第16條解釋了教育機構對其內部設施造成侵權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的原因,即教育機構有義務保證學生生活和環(huán)境的安全。
該法第17條規(guī)定了教育機構應當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文娛集體活動并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規(guī)定該法第8條規(guī)定教育機構有制止有害于學生合法權益的責任。教育法同樣對教育機構保障學生權益提出了要求。
三、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歸責原則、責任方式和賠償?shù)木唧w分析
以上是對法條的列舉并歸納了教育機構的責任和歸責原則。為了更清楚地解決問題筆者試圖從其他角度切入。如果從受害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和侵權主體兩方面入手問題就變得更容易清晰。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規(guī)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遭受人身損害的,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xiàn)形式。具體是這樣分配責任的:損害發(fā)生后首先推定教育機構存在過錯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對該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在事故中受損的學生并不需要對學校存在的過錯舉證而是要由學校自己來證明其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這樣才能免除學校所要承擔的責任。這在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中是一種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即由教育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而其他情況下由學生方承擔舉證責任的。也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遭受人身損害時,除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和進行賠償外教育機構也應當承擔責任并進行相應賠償?shù)悄軌蜃C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規(guī)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遭受人身損害的,除侵權人承擔責任外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情形下由學生方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啟才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三)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受到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規(guī)則
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內部受到教育機構外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首先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人沒有能力或足夠能力承擔時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在侵權人不能獨立完成賠償責任時學生方要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它才承擔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在侵權人無能力或者沒有足夠能力賠償時,教育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學生人身損害賠償中對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是沒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以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它通常適用于某些特殊領域。就學生人身損害而言,其性質應屬比較典型的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投有理由確定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結語
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問題在法制環(huán)境下逐漸得到重視,在各方的努力下也逐步得到更良好的解決但背后的細節(jié)、程序依舊非常復雜,在歸責原則、責任方式和賠償上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從不同角度作了分析大致建立了一個此類問題的分析步驟希望對將來此類事件的處理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田文太.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研究[D].山東大學2006(11).
[2]劉芳麗壓哲先.學生人身傷害責任歸屬原則[J].長江大學學報,2011(5).
[3]李敏.在校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賠償責任淺析[J].理論導刊2005(9).
- 請問這樣一份承諾書,對方法律約束義務地方在哪,有或沒有?或能算合 0個回答
0
- 請問這樣一份承諾書,對方法律約束義務在哪,有或是沒有?還是只能算 0個回答
0
- 請問圖書館制定的賠償制度有沒有法律約束? 5個回答
0
- 二手房交易雙發(fā)在不能過戶的情況下簽訂的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具有 4個回答
10
- 簽訂代理合同具有那些法律約束力 1個回答
5
上海長寧區(qū)
陜西西安
安徽合肥
湖北襄陽
江蘇蘇州
廣東深圳
黑龍江哈爾濱
黑龍江哈爾濱
黑龍江哈爾濱
- 淺析“裸聊”相關法律問題
- 民事訴訟證據(jù)的選擇和提交,一定要慎之又慎!
- 蓋尤斯法學思想解讀
- 格老秀斯法學思想研究(修訂稿)
- 淺論哈特“規(guī)則說”——兼談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啟發(fā)
- 再訪英國法律實證主義
-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內在聯(lián)系與創(chuàng)新
- 淺析目的港無單放貨糾紛中責任主體的識別
- 從提單流轉試析到付運費支付主體的確定
- 對我國《海商法》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思考兼評《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 淺談托運人如何應對目的港無人提貨
- 淺談綠色原則在海商法領域的適用
- 淺論認罪認罰制度下,律師的辯護權應否受到限制?
- 我國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設想
- 兩委會矛盾的法理學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