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居的區(qū)別: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同居不等于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餅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qū)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橐龇ú坏诳倓t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jié)的相關條文中規(guī)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橐龇ǖ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相關重婚的法律法規(guī):
《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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