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夫妻關系與他人同居5年 假夫妻雙雙領刑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9-02 13:09
2002年至2007年7月間,被告人王封魁在未與其妻子辦理的情況下,與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文娟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東小口村等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妻子報案,二被告人被查獲。被告人王封魁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實,其和妻子于1984年結(jié)婚,育有三子。2001年認識文娟后與文娟戀愛,之后和文娟住在一起,并與文娟生有一子,期間一直沒有和妻子離婚。2005年和文娟一起在東小口租房子住,房東和鄰居都知道其和文娟是倆口子。被告人文娟也承認,從2002年開始其和王封魁一起共同生活有五六年的時間,住在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東小口村一出租房內(nèi),并生有一子,從開始其就知道王封魁有妻子,王封魁一直沒有離婚。其和王封魁的關系在外人看來就是夫妻,只是沒有。
在開庭時,被告人王封魁與文娟均否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指控。但周圍鄰居證實,王封魁和文娟是2003年六七月份住到東小口村的,當時倆個人帶了一個小孩。文娟和王封魁一起居住,一直住到現(xiàn)在,他們倆一起住,一起生活,一起過日子。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封魁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文娟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均已構成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封魁、文娟犯重婚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以及態(tài)度,酌情對二被告人予以處罰。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封魁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娟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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