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勞務公司的保潔員李女士被派遣到某銀行支行從事保潔工作后,又被該支行的辦公室主任安排到廚房幫廚。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解除后,李女士將某銀行支行和某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和食堂派客飯時其到食堂幫廚的加班費共8900元。日前,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案件,判決某勞務公司支付李女士農(nóng)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768元。
李女士原為某勞務公司的保潔員。2004年,李女士被派遣到某銀行支行從事保潔工作。合同約定李女士擔任勤雜崗位工作,負責打掃院內外衛(wèi)生、樓內衛(wèi)生,同時月750元,由單位代扣保險費后,李女士實際領到工資703.6元。李女士訴稱,其到某銀行支行工作后,不僅負責打掃樓內外衛(wèi)生,并在該支行辦公室主任安排下在逢食堂有客飯時到食堂幫忙。2008年1月1日,勞務公司通知李女士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李女士提起仲裁,密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為由,裁定按撤訴處理。
李女士認為,其在銀行工作期間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從未休息,按慣例每天提前1小時上班,并經(jīng)常到廚房幫廚到食堂端盤洗碗等,遇派客飯時我也加班,而某勞務公司和銀行未支付我加班費。李女士還認為自己所得的工資703.6元低于北京市標準,故被告應支付其低于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及25%的補償金。此外,李女士認為因勞務公司未給其辦理失業(yè)保險導致其失業(yè)后無法享受任何待遇,故被告應應支付其合同制職工失業(yè)保險一次性補助金768元。為此,李女士將某銀行支行和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支付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等各項損失89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女士與某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務公司應依法向李女士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為其繳納費;勞務公司支付李女士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應予補足差額,故對李女士要求被告支付低于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及25%的補償金,法院予以支持。某勞務公司未為李女士繳納失業(yè)保險費,致使李女士不能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應當賠償李女士的損失,故對李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農(nóng)民工失業(yè)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李女士要求的其到食堂幫廚、在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法院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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