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兩名證人的證言一個前后矛盾,一個是不能印證的“孤證”,廣州中院對一起特大珍貴動物制品案判決,第一的陳×喜被判無罪,而同案另兩名被告梁穎恒、陳偉雄則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十年。
據(jù)指控:2003年下半年,現(xiàn)年25歲的廣東羅定人陳×喜雇請了順德人梁穎恒,讓其負責在機場海關的監(jiān)管倉通過“調(diào)包”的方法,將珍貴動物制品走私入境。隨后,梁又找到了廣東某報關公司的報關員陳偉雄,雇請其辦理報關手續(xù),陳偉雄又雇請了廣州某貨運公司的杜某(另案處理)負責辦理轉(zhuǎn)倉手續(xù)。 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間,上述4人通過“調(diào)包”的方式,共走私珍貴動物制品14次,走私穿山甲科動物的甲片766千克(價值255萬余元)、蟒蛇科動物的皮320張(價值288萬元)和無法鑒定價值的動物骨骼25千克(詳見本報3月30日A17版)。
庭審追蹤,第一被告陳×喜的律師辯稱,能直接證實陳×喜走私的是第二被告梁穎恒的供述,但其供稱的陳×喜是貨主、提出犯意、雇請走私、安排其司機曾某接貨的事實,均與其他證據(jù)相矛盾,而且“其供述只是他一個人的說法,得不到印證”。此外,另一重要證人司機曾某的證詞前后矛盾,一會說是按照老板陳 ×喜的安排,幫梁穎恒運輸贓物,一會又說不知道陳×喜是否知道此事,因此其證言不能采信。庭審中,陳×喜也對被控的走私事實矢口否認,口口聲聲稱自己只是個“做水產(chǎn)生意的商人”;而另兩名被告則對指控基本承認。
廣州中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為“機關指控陳×喜的證據(jù)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由于證據(jù)存疑,依照“疑罪從無”的法律精神,作為第一被告和“主犯”被提起公訴的陳×喜被判無罪。而被同案的梁穎恒、陳偉雄由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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