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證明材料不是證人證言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08 13:15
被告人張某系無業(yè)人員,2001年5月至2002年3月間先后竄至多家企事業(yè)單位實施盜竊活動。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收集證 據(jù)過程中,收集了一些蓋有被竊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均是以單位名義出具的,而沒有單位有關人員的署名。對于這些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否作為證據(jù)使 用。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理由是根據(jù)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 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因此這種證據(jù)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一種意見認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是證人證言,但可作 為書證使用。理由是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這里的人是狹義上的“人”,即自然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 先,所謂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作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證人證言必須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所感知的情況、記憶的情況,向 司法機關作的陳述,具有不穩(wěn)定性、多變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單位是無形的權利主體,本身無感知能力,其行為依賴于自然人的活動才能實現(xiàn),其“感知”和 “陳述”都是由自然人進行的。
其次,在刑事訴訟法中證人享有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有相應的義務。而只有自然人才能夠依法行使證人的訴訟權利,承擔法 律義務。例如,證人有權了解、查看自己證言的詢問筆錄,提出補充和修改,并簽名或蓋章,要求司法機關保障人身安全,對不愿公開姓名的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為其 保密等權利;證人出庭作證、如實作證及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等。若單位能成為證人的話,這些權利和義務就無法行使。
再次,證人證言要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 訴人、被害人、被告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jīng)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從長期實踐看,單位作證一般是由其單位成員口頭提 供情況后,以單位名義提供書面證言,這樣往往從材料上看不出證人是誰,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和證人有無作證條件等情況,給審查、核實證據(jù)帶來困難。如果單位 作為證人提供證言,就無法在法庭上接受質證。
最后,我國第三百零五條規(guī)定證人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要以追究刑事責任,該條并沒有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偽證罪的主體,而刑法總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犯罪主體。這亦由此推出單位的證明材料不是證人證言。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 先,所謂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作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證人證言必須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所感知的情況、記憶的情況,向 司法機關作的陳述,具有不穩(wěn)定性、多變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單位是無形的權利主體,本身無感知能力,其行為依賴于自然人的活動才能實現(xiàn),其“感知”和 “陳述”都是由自然人進行的。
其次,在刑事訴訟法中證人享有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有相應的義務。而只有自然人才能夠依法行使證人的訴訟權利,承擔法 律義務。例如,證人有權了解、查看自己證言的詢問筆錄,提出補充和修改,并簽名或蓋章,要求司法機關保障人身安全,對不愿公開姓名的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為其 保密等權利;證人出庭作證、如實作證及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等。若單位能成為證人的話,這些權利和義務就無法行使。
再次,證人證言要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 訴人、被害人、被告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jīng)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從長期實踐看,單位作證一般是由其單位成員口頭提 供情況后,以單位名義提供書面證言,這樣往往從材料上看不出證人是誰,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和證人有無作證條件等情況,給審查、核實證據(jù)帶來困難。如果單位 作為證人提供證言,就無法在法庭上接受質證。
最后,我國第三百零五條規(guī)定證人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要以追究刑事責任,該條并沒有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偽證罪的主體,而刑法總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犯罪主體。這亦由此推出單位的證明材料不是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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