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行政許可法》中的法律責任實質(zhì)上是行政許可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或不當實施行政許可而承擔的一種強制性法律后果,是有權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對其行為及行為的實施者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承擔的條件包括:人有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行為有危害后果,以及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違法和有過錯,是行為人承擔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必要條件,只有行政許可過程中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有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只有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場合才成為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是選擇條件。行為人在行政許可中有危害性后果,危害程度越大,承擔的法律責任越重;因為行為人有了的違法行為,才造成了危害性后果,這種因果關系才構成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1、違法設定許可的法律責任。2、越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3、違反法定許可內(nèi)容的法律責任。4、違反法定許可程序的法律責任。5、實施許可、監(jiān)督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6、行政許可賠償責任。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這些責任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中的法律責任體現(xiàn)了權責一致、過罰相當?shù)脑瓌t,突出了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重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這些都對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強化行政機關自我約束機制,減少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和濫用職權現(xiàn)象的發(fā)生,改進行政機關的工作作風將產(chǎn)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行為人 違法行為 過錯 危害后果 因果關系 承擔形式 違法設定許可 越權實施行政許可 法定許可內(nèi)容 法定許可程序 濫用職權 行政許可賠償 權責一致 過罰相當 合法利益 自我約束機制 依法行政 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同其他律一樣,都是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在學習過程中以及工作實踐中體會到,以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正確理解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有利于《行政許可法》的深入貫徹實施,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自身的責任,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利于促進機關作風轉(zhuǎn)變,建設為民政府。本文就行政許可法實施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一粗略的探討。
一、對《行政許可法》中法律責任的概念探討
1、《行政許可法》中法律責任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中的法律責任實質(zhì)上是行政許可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或不當實施行政許可而承擔的一種強制性法律后果,是有權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對其行為及行為的實施者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①。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責任,即不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國家的責任,即認真履行行政許可職責,合理權衡國家、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法律的權威,不得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濫用行政許可。三是對社會公眾的責任,即不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②。
從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概念和內(nèi)容來分析,在實施行政許可管制的領域,行政許可機關必須有效實施行政許可,確保設立許可目的的實現(xiàn),否則,就必須認定行政許可機關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就必須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行政許可是一種社會資源的的配置方式,是作為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前制性措施,行政許可機關是判定、認可申請人是否可以從事某個方面的活動,限制了公民、組織的相關權利和自由,對公民、組織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產(chǎn)生重大影響。因此,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形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條件、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符合法規(guī)要求的行政許可,以確保行政許可目的的實現(xiàn)。如果違反了法定的行政許可規(guī)范,就說明其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就是行政許可違法行為,必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特點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應當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行政性。即行政許可違法發(fā)生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是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2)違法性。即行政許可行為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以及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
(3)侵權性。即行政許可違法不僅在客觀外形上表現(xiàn)為對行政許可法律規(guī)范的背離,而且往往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甚至造成實際的損害。
(4)受制裁性。即任何違法者對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制裁的方式主要是給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者予以懲戒和賠償損失等。
(5)救濟性。即只要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許可行為違法,就可以獲得救濟的權利,以便有權機關及時撤銷和糾正違法行為,彌補過錯,減少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并對造成損害公民、組織予以,從而保護和恢復公民、組織被侵害的合法權益。
從上特點分析,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違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就必須承擔行政許可法律責任,同時對公民、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二、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承擔的條件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承擔的條件指承擔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政責任者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包括: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二是行為人有過錯。三是行為有危害后果。四是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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