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收繳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20 17:15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堅決依法收繳流散社會的非法爆炸物品,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都屬于非法爆炸物品,必須徹底清理,全部收繳。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黑火藥、煙火藥、硝酸銨、氯酸鉀等各類爆炸物品。
三、嚴禁任何生產(chǎn)、銷售、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違法違規(guī)生產(chǎn)、銷售、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
四、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五、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非法持有、私藏的各類爆炸物品存放在機關、廠礦、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居民區(qū)、村莊等人員聚集場所。
六、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必須立即將非法爆炸物品上交當?shù)毓矙C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內(nèi)交出非法爆炸物品的,一律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爆炸物品或者繼續(xù)從事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堅決收繳非法爆炸物品,并依法從重處罰。
七、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舉報一經(jīng)查實,給予舉報者0.1—1萬元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5萬元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各地舉報電話:110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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