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桂耥,??hX街道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請,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寇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某臣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0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桂耥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寇某某訴稱:2009年4月7日至5月27日,被告王某某共欠我x元,經(jīng)多次催要,至今未還,現(xiàn)請求被告王某某履行義務(wù)。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李某某、寇某某沒有向我要過,因為沒有算過賬,欠不欠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錢我不清楚。
依據(jù)原、被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被告王某某是否欠原告李某某、寇某某x元貨款。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書證(欠條25張),主要證明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獸藥款x元;
被告王某某認為,對2009年4月7日金額為230元的欠條、4月20日金額為73元的欠條、5月2日金額為786元的欠條、5月2日金額為384元的欠條、5月5日金額為92元的欠條、5月11日金額為354元的欠條、5月29日金額為30元的欠條共七張欠條有異議,不是我簽的名字,內(nèi)容也不屬實,其他無異議。但拒不對持有異議的欠條作筆跡鑒定。
書證(欠條2張),主要證明被告王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雞前期飼料53袋,合款6635.6元。
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書證(欠條6張),主要證明被告王某某用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雞中期飼料297袋,合款6635.6元。
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書證(欠條1張),主要證明被告王某某購買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雞苗,合款x元,運費90元。
被告王某某無異議。
書證(結(jié)算單3張),主要證明為被告王某某結(jié)算肉雞款x.25元。
被告王某某認為:我記不清了。
書證(合同書1份),主要證明原、被告訂立養(yǎng)雞合同的情況,被告王某某委托原告向永達公司結(jié)算雞款。
被告王某某認為:合同上是我簽的名字,但合同上的字我認不完,原告說有權(quán)替我與永達公司結(jié)算不屬實。
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陳述:減去毛雞回收押金3900元、合同押金2000元、配送費585元以及代結(jié)的賣雞款,被告王某某實際欠我x.25元。
被告王某某認為:原告李某某、寇某某所說上述數(shù)字屬實,但案外人葛國信從我處拉走5袋飼料,每袋40公斤,折款606元,應(yīng)予扣除。
原告李某某、寇某某稱不知此事。
本院認為,對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王某某雖對部分持有異議,但拒不作筆跡鑒定,有對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向法庭對其欠款數(shù)額的陳述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予以采信。
經(jīng)庭審,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當(dāng)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9年4月7日,原告李某某、寇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肉雞寄養(yǎng)合同。2009年4月7日至5月27日,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李某某、寇某某雞苗、飼料、雞藥款x.25元,該欠款被告王某某至今未給付原告。庭審中,被告王某某稱數(shù)額屬實,但要求扣除案外人葛國信拉走的飼料,折款606元。原告李某某、寇某某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債務(wù)應(yīng)當(dāng)清償。原告李某某、寇某某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有效,其主張被告王某某欠其x.25元雞苗、飼料、雞藥款,被告王某某予以認可,故原告李某某、寇某某主張被告王某某支付x.25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寇某某超額部分訴請因無據(jù)支持,應(yīng)予駁回;被告王某某要求扣除案外人葛國信拉走的飼料,折款606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又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寇某某現(xiàn)金x.25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寇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dān),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某臣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董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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