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有什么亮點?
發(fā)布日期:2021-08-07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就新《條例》的有關問題做了解答。
問:新《條例》頒布實施主要有什么意義和作用?
答:這次《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既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具體體現(xiàn),又是貫徹落實剛剛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nèi)容,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
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可以充分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減少由此引起的社會矛盾,有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
新《條例》將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范圍,通過社會統(tǒng)籌的工傷保險制度,分散了這些單位承擔的工傷職工經(jīng)濟費用,同時可以減輕這些單位的事務性負擔。
新《條例》還將部分原由單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進一步規(guī)范統(tǒng)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fā)放,提高了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導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
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預防、補償和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最終形成,有利于加快實現(xiàn)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由單純注重事后補償向事后補償與事前預防并重轉變,由治療性康復向以職業(yè)康復為核心、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工傷康復的轉變,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同時,也從根本上保障了職工的權益。
問:這次修改后的《條例》主要有哪些亮點?
答:新《條例》為更好保障職工權益作出了一系列調整。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從制度上解除了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
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 [導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
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
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guī)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fā)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借鑒了國際經(jīng)驗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guī)定,并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wèi)生和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
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
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的新規(guī)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xié)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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