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的幾點思考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08 13:15
證人提供證言,世界各國的法律原則上都規(guī)定要在法庭上以口頭形式向法庭陳述,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法庭可以在開庭 前對證人采證,或證人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供證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要求,目的在于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可靠性。然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 證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據(jù)一些專家學者統(tǒng)計的調(diào)查資料顯示,全國各地法院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高的不超過10%,低的不足1%,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 條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未能對證人出庭作證建立真正的保護機制,使得證人產(chǎn)生厭訟、畏訟心理,不敢出庭或不愿出庭作證,從而導致控辯式訴訟模式流于形式。本文 擬就我國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的現(xiàn)狀,對刑事訴訟中建立證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完善這一制度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立法與司法現(xiàn)狀
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308條規(guī)定: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關于證人保護的最直接、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應當說對目前的證人保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與一些法制 較為健全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
1、法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籠統(tǒng),缺乏操作性。如刑法 第308條雖規(guī)定對證人打擊報復可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該條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原則,沒有明確對證人采用哪些打擊報復行為以及打擊報復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時才能 給予處罰,造成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形同虛設。當證人因被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辱罵、騷擾、威脅等報復行為影響日常生活,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時,司法機關 一時難以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護手段。
2、法律對證人保護缺乏預防性措施。無論是刑法還是刑訟法規(guī)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僅限于事后處罰,只有在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并產(chǎn)生一定后果后才能啟動保護程序,忽視了對證人的事前保護,缺乏預防性保護措施。
3、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保護對象有矛盾之處。刑訴法規(guī)定的保護對象為證人及其親屬,而與之相適應的刑法,僅就證人受打擊報復作出規(guī)定,將保護對象局限于證 人,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性和矛盾之處,使得司法實踐中,對針對證人近親屬所進行的打擊報復行為進行處罰時,缺乏實體法依據(jù)。
4、法律沒有規(guī)定 對證人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花費時間和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等已成為司法實踐中不爭的事實,但證人因參與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是否 應予補償或由哪一個部門進行補償,至今卻無法律規(guī)定。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當證人因?qū)嶋H損失向司法機關提出給予經(jīng)濟補償時,司法人員只能以出庭作證是公民應 盡的義務進行搪塞或立法沒有規(guī)定為由予以拒絕;如由辯護方支付時,又存在賄買證人之嫌,使證人的經(jīng)濟利益得不到保護。
5、法律規(guī)定證人保護機 關的職責不明。刑訴法第49條雖規(guī)定證人保護機關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但在刑事訴訟中,由于案情經(jīng)過偵查、起訴、審判等不同部門的審查,使得證人作 證往往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訴訟階段證人保護機關的職責,司法機關在證人保護問題上往往協(xié)作配合不到位,當證人因作證而受到各種威 脅、侮罵、糾纏,向法院提出保護時,法院認為,證人作證已經(jīng)結束,保護證人的職責理應由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機關或者提起的檢察機關承擔,而公安、檢察 機關則認為,證人最終是向法院作證,保護證人的職責應由法院承擔,證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實保護。
此外,立法在如何啟動證人保護程序、證人不履行作證義務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是否給予證人特權保護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疏漏之處。
二、建立證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制訂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是保證證人出庭的前提,由于立法與司法上對證人保護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從而挫傷、影響了證人作證的積極性、主動性。由于對自身 利益的保護,證人要么不愿意出庭作證,要么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言詞作證,從而制約了控辯式庭審功能的發(fā)揮,影響了公正高效的審判任務的實現(xiàn)。因 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不僅重要而且刻不容緩。因此建立證人保護制度:
1、有利于直接、言詞原則在現(xiàn)代庭審制度中充分貫徹。直接、 言詞原則是西方國家審判制度的通例,也是當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條件和最低要求,貫徹這一原則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當面詢問質(zhì) 證,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減少偽證。而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就不可能進行直接和交叉詢問,控辯式庭審也無法真正有效地進行,這既不利 于法庭對被告人利益的充分考慮,也不利于法官充分利用法庭審理功能準確審查證據(jù),正確認定案情。因此,建立證人保護制度,保證證人到庭,對貫徹落實直接、 言詞原則,實現(xiàn)刑事審判的公正目標,適應世界刑事訴訟發(fā)展的總趨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有利于調(diào)動證人作證積極性、主動性。證人證言作 為證明刑事案件事實的言詞證據(jù),在訴訟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美國的所謂“沒有證人就沒有訴訟”之說。為了保證審判公正、有序進行,鼓勵和調(diào)動證人 作證的積極性、主動性,這就需要加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創(chuàng)造良好的作證環(huán)境,使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得到及 時有效的處罰。證人在解除作證的后顧之憂后,就會積極、主動地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作證義務,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道路更加通達。
三、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的幾點思考
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內(nèi)容之一,也是實現(xiàn)公正高效審判目的的需要。英、美、法等許多國家都設立了相應的證人保護制度,如:規(guī) 定提供緊急通訊聯(lián)絡,提供安全住所,提供特殊保衛(wèi),甚至提供保護性遷居以及提供隱性埋名的一切物質(zhì)條件等等。這對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都有一定的參考價 值。筆者認為,根據(jù)我國國情,應盡快制訂專門的證人保護法或?qū)⒆C人保護制度以專門章節(jié)列出,對證人的權利義務、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種類、保護措施的啟動條 件及運作程序、保護機關等問題一一明確,使之相互配套,便于操作?,F(xiàn)就如何完善我國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談幾點自己粗淺的想法。
一、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立法與司法現(xiàn)狀
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308條規(guī)定: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關于證人保護的最直接、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應當說對目前的證人保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與一些法制 較為健全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
1、法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籠統(tǒng),缺乏操作性。如刑法 第308條雖規(guī)定對證人打擊報復可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該條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原則,沒有明確對證人采用哪些打擊報復行為以及打擊報復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時才能 給予處罰,造成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形同虛設。當證人因被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辱罵、騷擾、威脅等報復行為影響日常生活,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時,司法機關 一時難以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護手段。
2、法律對證人保護缺乏預防性措施。無論是刑法還是刑訟法規(guī)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僅限于事后處罰,只有在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并產(chǎn)生一定后果后才能啟動保護程序,忽視了對證人的事前保護,缺乏預防性保護措施。
3、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保護對象有矛盾之處。刑訴法規(guī)定的保護對象為證人及其親屬,而與之相適應的刑法,僅就證人受打擊報復作出規(guī)定,將保護對象局限于證 人,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性和矛盾之處,使得司法實踐中,對針對證人近親屬所進行的打擊報復行為進行處罰時,缺乏實體法依據(jù)。
4、法律沒有規(guī)定 對證人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花費時間和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等已成為司法實踐中不爭的事實,但證人因參與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是否 應予補償或由哪一個部門進行補償,至今卻無法律規(guī)定。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當證人因?qū)嶋H損失向司法機關提出給予經(jīng)濟補償時,司法人員只能以出庭作證是公民應 盡的義務進行搪塞或立法沒有規(guī)定為由予以拒絕;如由辯護方支付時,又存在賄買證人之嫌,使證人的經(jīng)濟利益得不到保護。
5、法律規(guī)定證人保護機 關的職責不明。刑訴法第49條雖規(guī)定證人保護機關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但在刑事訴訟中,由于案情經(jīng)過偵查、起訴、審判等不同部門的審查,使得證人作 證往往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訴訟階段證人保護機關的職責,司法機關在證人保護問題上往往協(xié)作配合不到位,當證人因作證而受到各種威 脅、侮罵、糾纏,向法院提出保護時,法院認為,證人作證已經(jīng)結束,保護證人的職責理應由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機關或者提起的檢察機關承擔,而公安、檢察 機關則認為,證人最終是向法院作證,保護證人的職責應由法院承擔,證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實保護。
此外,立法在如何啟動證人保護程序、證人不履行作證義務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是否給予證人特權保護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疏漏之處。
二、建立證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制訂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是保證證人出庭的前提,由于立法與司法上對證人保護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從而挫傷、影響了證人作證的積極性、主動性。由于對自身 利益的保護,證人要么不愿意出庭作證,要么選擇一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言詞作證,從而制約了控辯式庭審功能的發(fā)揮,影響了公正高效的審判任務的實現(xiàn)。因 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不僅重要而且刻不容緩。因此建立證人保護制度:
1、有利于直接、言詞原則在現(xiàn)代庭審制度中充分貫徹。直接、 言詞原則是西方國家審判制度的通例,也是當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條件和最低要求,貫徹這一原則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當面詢問質(zhì) 證,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減少偽證。而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就不可能進行直接和交叉詢問,控辯式庭審也無法真正有效地進行,這既不利 于法庭對被告人利益的充分考慮,也不利于法官充分利用法庭審理功能準確審查證據(jù),正確認定案情。因此,建立證人保護制度,保證證人到庭,對貫徹落實直接、 言詞原則,實現(xiàn)刑事審判的公正目標,適應世界刑事訴訟發(fā)展的總趨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有利于調(diào)動證人作證積極性、主動性。證人證言作 為證明刑事案件事實的言詞證據(jù),在訴訟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美國的所謂“沒有證人就沒有訴訟”之說。為了保證審判公正、有序進行,鼓勵和調(diào)動證人 作證的積極性、主動性,這就需要加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創(chuàng)造良好的作證環(huán)境,使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得到及 時有效的處罰。證人在解除作證的后顧之憂后,就會積極、主動地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作證義務,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道路更加通達。
三、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的幾點思考
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內(nèi)容之一,也是實現(xiàn)公正高效審判目的的需要。英、美、法等許多國家都設立了相應的證人保護制度,如:規(guī) 定提供緊急通訊聯(lián)絡,提供安全住所,提供特殊保衛(wèi),甚至提供保護性遷居以及提供隱性埋名的一切物質(zhì)條件等等。這對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都有一定的參考價 值。筆者認為,根據(jù)我國國情,應盡快制訂專門的證人保護法或?qū)⒆C人保護制度以專門章節(jié)列出,對證人的權利義務、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種類、保護措施的啟動條 件及運作程序、保護機關等問題一一明確,使之相互配套,便于操作?,F(xiàn)就如何完善我國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談幾點自己粗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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