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經濟補償制度。證人為了作證,交通、食宿、誤工等經濟上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主流觀點認為證人的這些損失應該由國家來支付,應該財政直接支付,可以防止辯方賄買證人或辯方困難使證人補償落空。筆者認為,補償標準還可以適當偏高,辯護方為自己的證人支付偏高的補償也是允許的,這樣可以調動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這樣就使證人出庭有了經濟保證,從而會大大提高刑事證人出庭的比例。
健全證人免證制度。所謂免證權,就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或促進某種關系或利益,法律賦予證人依法對自己掌握的有關涉及案件的事實不予陳述,有拒絕法庭對其調查詢問以及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權利。都有證人免證權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證人可以拒絕作證情況利。賦予近親屬免證權。近親屬的免證在我國一直是一種傳統(tǒng)。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家庭的穩(wěn)定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如果強迫夫妻、父子之間相互指證,必然破壞家庭和睦。十年動亂期間鼓勵、強迫家人之間互相揭發(fā),從而加速了的社會動蕩危機。賦予律師免證權,辯護律師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應該有權拒絕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言,辯護律師免證權已成國際慣例。
證人宣誓制度。證人宣誓為現(xiàn)代世界多數(shù)國家立法和實踐所采用。英國、美國、德國等刑訴法典都宣誓方面規(guī)定。通過證人威嚴的宣誓形式,對企圖作偽證者有一定的約束警誡作用,證人作證的宣誓,向旁聽觀眾宣傳了公民有忠實于國家法律的義務這一基本道理,培養(yǎng)公民的正義感和責任感。
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出庭所存在的問題,也引起了相關部門注意。有的司法機關也在探索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要從多方面入手才能解決證人出庭作證根本問題。解決好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才能更好體現(xiàn)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體現(xiàn)法律之正義和司法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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